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先本後息or先息後本?

在民事判決實務中,給附金錢義務都會有“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具體應該如何計算?


一、利息計算

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1、一般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二、履行期限屆滿如何認定。

1、按照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

判決以送達簽收為生效條件,各方訴訟當事人分別簽收,各自獨立計算生效日。比如“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10萬元”,就是從被告簽收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很多人誤解為從被告簽收之日起。一審判決後對方上訴的,從二審判決送達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確定履行期限

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到期未足額償還的順序,先本後息?還是先息後本?

先本後息計算有利與還款人,先息後本則有利於出借人,在數額較大時,兩種計算的結果懸殊,所以選擇何種計算方式關乎雙方的重大利益。

1、有約定按約定

雙方就償還順序有協商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的計算。

2、沒約定按法定

雙方未約定的,按照“先本後息”方式計算。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先本後息or先息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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