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於歡故意傷害案、
崑山龍哥反殺案、淶源反殺案等事件
引發社會對“正當防衛”的廣泛關注
在湖南株洲
也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
男子凌晨在公園遭遇持刀搶劫
身中數刀後,反殺劫匪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法院怎麼判?
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時許,株洲男子黃某酒後來到株洲某公園休息乘涼,遇到劫匪單某持菜刀搶劫其手機,黃某反抗與之搏鬥過程中身中五刀。當單某砍第六刀的時候,黃某順勢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對著單某的右後背捅了一刀,單某當場倒地,後黃某跳進旁邊的湖裡逃跑。見單某沒有再追上來,黃某上岸後跑回租房。當天上午9、10時許,黃某聽聞公園內有人死了頓時慌了,當天下午跑回其沅江老家。同年6月6日,黃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經鑑定,黃某身中5刀為輕微傷,而單某因銳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
一審法院宣判後,雙方均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在遭遇搶劫時被連砍數刀,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致單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2019年8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黃某構成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何謂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時機和所處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黃某在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持刀反刺,可以認定其是為了使人身安全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具備正當防衛的客觀和主觀條件。這也彰顯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司法理念。
來源:湖南高院
編輯: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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