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法院:民间借贷要规范 再审协调促和谐

韶山法院:民间借贷要规范 再审协调促和谐

2020年4月20日,韶山法院举行申诉听证会,注重采用协调方式,积极促使两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信访事件发生。

2017年1月、3月,苏某某因开展业务需要,经人介绍两次从向某某处借款共计15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找不到苏某某,向某某遂于2017年7月诉至该院。该院2017年10月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之后进入执行程序,苏某某仍旧未露面,法院遂采取执行失信黑名单、网络查控等执行措施。一件执行完毕,一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苏某某出现了,执行法官组织协调,制作执行和解笔录。一次偶然的机会,苏某某从律师朋友处得知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于是向韶山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证实其给付的利息远高于法定利率标准好几倍,对方有砍头息、涉嫌放高利贷,要求对两案启动再审。

该院收到材料后,严格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审查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湘高法发27号文件)操作,编立再审审查案号,按照分案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应员额法官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围绕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及依据,通过调卷、阅卷、调查询问、听证等环节,找出双方争执焦点,释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并指出双方证据瑕疵,对症下药,力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申诉和解:除执行环节已执行到位的外,苏某某于年底一次性给付向某某一万元 。苏某某申请撤回对两案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我国于2015年6月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常有发生,但要规范、合法,才能确保自身权益。本案适用的两个法条如下: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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