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管理人員 擊中窨井“吃人”要害-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豐 收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4月22日新華社)。

城市地下管道眾多,而這類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蓋,所以窨井蓋在城市星羅棋佈。現實中,有的窨井因為蓋丟失、損壞,有的因為蓋的質量問題,變成“吃人井”,輕則致人受傷,重則致人死亡。如何維護“腳底下的安全”成為社會一大關切。

“兩高一部”發佈《意見》是為了指導、規範地方相關執法機構辦案,同時對涉窨井蓋相關責任方是一種提醒。管理人員失職瀆職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可謂擊中窨井“吃人”事件的要害。這是因為,窨井“吃人”事件多發,固然原因比較多,但相關管理人員不盡責是主要原因。如果有關管理人員在窨井蓋的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等環節盡職盡責,窨井“吃人”的概率很小。

城市安全雖然有賴於每個環節的每個責任人盡責,但相關管理人員作為城市安全的最後守護者,無疑承擔的責任更大。換句話說,即使窨井蓋存在質量問題,但如果採購、驗收、檢查環節的管理者盡責,也能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即使窨井蓋被盜被損壞,如果管理人員重視檢查亦可及時發現避免悲劇。

《意見》著力點主要在事後懲罰,預防窨井“吃人”事件發生,還應該加強事前預防。一方面是明確窨井蓋責任人。既要明確總的責任人,又要明確每個片區責任人,還要明確每隻窨井蓋的具體責任人,只有層層壓實責任才有效果。另一方面,應利用監控技術以及鼓勵公眾監督等措施,讓每隻窨井蓋處於被監控被監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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