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熔噴布,可能帶來的2個高風險罪名

編者按:

在正文開始前,小編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什麼叫“熔噴布”,熔噴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熔噴布主要以聚丙烯為主要原料,纖維直徑可以達到1~5微米。空隙多、結構蓬鬆、抗褶皺能力好,具有獨特的毛細結構的超細纖維增加單位面積纖維的數量和表面積,從而使熔噴布具有很好的過濾性、屏蔽性、絕熱性和吸油性。可用於空氣、液體過濾材料、隔離材料、吸納材料、口罩材料、保暖材料、吸油材料及擦拭布等領域。


隨著新冠疫情的迅猛傳播,僅僅幾個月的時間熔噴布就從默默無聞的口罩原材料成長為炙手可熱的“布黃金”。其價格從疫情前的1.6萬元/噸暴漲至69萬元/噸。不少地區出現了全民做熔噴布的“盛況”。如此瘋狂的市場,卻已籠罩在刑事法律風險的陰影之下。


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分別系企業經營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濾類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後,饒某聯繫文某,請其生產6噸用於製作防疫口罩的關鍵原材料熔噴無紡布,雙方商定每噸價格18萬元,文某收取饒某貨款108萬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組織生產並分四次向饒某交貨5.469噸。


經查,該批熔噴無紡布的生產、運輸等成本,每噸不足2萬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間熔噴無紡布是製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價提高。


饒某拿到熔噴無紡布後,隨即轉手倒賣給了廣東、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產企業,價格為每噸30萬元至38萬元不等。饒某的倒賣行為系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數額為177.07萬元,獲利約70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於2020年3月10日立案偵查,同日對文某、饒某刑事拘留,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16日以文某、饒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文某的公司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管理規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資的銷售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涉嫌非法經營罪;饒某取得貨物後立刻轉手加價倒賣,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饒某均符合逮捕條件。2020年3月20日,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


生產銷售熔噴布,可能帶來的2個高風險罪名

為什麼是“非法經營罪”?


上述案件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定文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果說非法經營罪本身就有“口袋化”的傾向,這一條款則堪稱是“口袋罪”中的“口袋罪”。鑑於該條文的內容過於寬泛,司法實踐對其適用一直持謹慎態度。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則為該條款的適用提供了具體依據。


《意見》明確,對於哄抬防護用品、藥品和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有鑑於此,上述案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非法經營罪查處文某等人,稱得上“有理有據”。


但是面對瘋狂的“熔噴布”市場,非法經營罪的適用真的如此簡單嗎?


未必!


生產銷售熔噴布,可能帶來的2個高風險罪名

《意見》中所稱的“哄抬價格”如何理解?


需要強調的是,單純的高價銷售不等於哄抬物價,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有無“哄抬”的行為。雖然刑法條文還是刑法司法解釋中,均未對“哄抬價格” 的概念進行細化。但是市場監管領域的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哄抬價格”進行了列舉和細化。


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對於“哄抬價格”的行為規定的最詳細的文件是今年2月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該意見對“哄抬價格”的行為進行了詳細列舉。雖然,該《指導意見》的目的是為了相關行政處罰措施的適用。但是“舉輕以明重”,如果相關主體都沒有該指導意見所列明的“哄抬價格”的行為,那麼也不應認定其為《意見》中所稱的“哄抬價格”,進而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


生產銷售熔噴布,可能帶來的2個高風險罪名

只要“哄抬價格”,就構成犯罪?


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對“哄抬物價”類犯罪的立案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從刑法條文本身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看,只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政處罰已不足以規則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哄抬價格”行為,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首先,非法經營罪本身就是結果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數額較小,對市場秩序破壞不大的哄抬物價行為,不需要刑法介入。


其次,哄抬物價本身有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對於一般的哄抬物價行為應當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解決。


國務院頒佈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了“哄抬物價”的行政處罰措施,既然“哄抬物價”的行為有行政處罰規制,就說明不是所有的“哄抬物價”行為都要入刑,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來規制。


值得注意的是,《處罰規定》中對於“哄抬物價”的處罰標準是比較高的,明確對相應的違法者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違法所得在60萬以下(300萬/5)的“哄抬物價”行為,司法機關在認定“非法經營罪”時應當持極為謹慎的態度,因為單從數額標準看,其是完全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的。如果其除數額外沒有其他擴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應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否則,就是以刑罰侵蝕了行政處罰的領域,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


生產銷售熔噴布,可能帶來的2個高風險罪名

生產銷售“熔噴布”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嗎?


除了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目前“熔噴布”領域的另一個高風險罪名。由於市場的火爆,熔噴布生產、銷售領域湧入了大量的“外來客”。加上對行業本身並無深入瞭解,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並無保障,稍有偏差便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供方明知其生產銷售的熔噴布系用於醫用口罩,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亦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這兩罪名由於直接影響到疫情防控,進而對使用者的身體人身安全造成影響,其社會危害性明顯高於非法經營罪,其法定刑亦是如此。


一旦涉及上述罪名,目前高漲的熔噴布售價就將成為經營者的催命符,以生產、銷售為例產品罪為例,銷售金額200萬以上,法定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這也就是三噸熔噴布的售價而已。


此外,目前熔噴布生產的大量口罩銷往國外,如果質量不合格,不僅會損害中國製造的國際形象,也可能觸犯當地法律,給企業帶來風險。


因此,產品質量始終應是熔噴布行業從業者考慮的重中之重,如果貪圖眼前利益,一味求快求量而忽視了產品的質量,帶來的風險是難以估量的。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 地方法規/文件1篇 )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 地方法規/文件1篇 )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4.《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全文


來源:公眾號「庭立方」,作者:史純律

註明:部分配圖來源於網絡,如涉及侵權請聯繫刪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