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男子馬先生在防城港市紅林御府購買了一套房子,購房現場稱有團購優惠,但後來他被收取的12萬多元團購費並未寫入合同。據悉,團購費收據沒有蓋章,在部門調查時開發商否認是自己收取。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馬先生被收取的12萬多元團購費。
業主:12萬多元未寫入合同,感覺被忽悠
去年10月21日,馬先生母親在南寧的同學介紹到防城港旅遊,後被帶去看房,馬先生和母親在紅林御府樓盤售樓部看中了一套91平方米的房子,單價8897元每平方米。一名女銷售員告知他,當天有團購優惠活動,可以優惠到7350元每平方米。
見有優惠活動,且戶型和環境不錯,馬先生當天就決定買下來,全款購買分三期付,首筆款他付了40.7萬元,次日,他在售樓處和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
“這是我第一次買房,沒細看合同。”馬先生說,2020年1月,他付了第二筆房款16.6萬元,還有一筆11萬多元要在4月21日前交付完。
4月初,臨近交付第三筆房款時,馬先生在預售合同上發現,上面登記房子的價格是6014元每平方米,總價是55萬多元,而他在第二期交的錢就已經超過了這個數。
馬先生合同上的價錢為6014元每平方米。
馬先生和售樓部溝通,得到的答覆是有12萬多元的團購費沒有寫在合同上,並要求他一定要付完11萬多元尾款才能簽訂備案合同。“如果按照合同上的價格登記備案,未來轉賣會受影響,感覺被忽悠了。”馬先生表示。
售樓部:業主已享受優惠,團購費不寫入合同
記者從馬先生提供的資料上看到,有兩張寫著房款的收據均蓋有廣西防城港市華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其中一筆約27萬元,另外一筆是第二次付的房款16萬多元。還有一筆12萬多元團購費收據,沒有蓋章,收據左下角填票一欄處簽有一個“黃”字。
在馬先生付的首筆房款40.7萬元的小票看到,有部分錢轉到廣西防城港市華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約30.7萬元轉到南寧市宏恩房地產信息諮詢服務部。記者從網上查詢獲悉,該公司在工商註冊的企業類型是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姓譚,而馬先生並不認識此人。
4月14日上午,記者來到防城港市紅林御府售樓處,一名女工作人員表示,當時馬先生購房時現場有優惠活動,他選擇了一項1300多元的優惠活動,單價8000多元的房子折後優惠到7000多元,按活動要求有1300多元是不寫進合同的,繳稅也不用繳納這一部分,如果馬先生要寫進合同,要以8000多元的價格購買。
當記者想進一步瞭解情況時,上述工作人員表示要去開會,後續的溝通和了解,她會直接與當事人馬先生對接。
部門:中介收了團購費,此事還在調解中
4月15日,馬先生從江蘇來到防城港,與售樓部工作人員多次協商,欲退回12萬多元團購費,但無果。馬先生將他的情況反映到當地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4月22日,防城港市港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介紹,接到馬先生的投訴件以及相關資料後,執法人員進行了調查,馬先生購買房子的合同約為55萬元,金額體現在合同內,房款都開有收據,並蓋有財務專用章。但馬先生多付的12萬多元團購費收據未蓋任何公章,該售樓部現場負責人說這筆錢並非他們樓盤收的,而是中介收了團購費。因情況複雜等原因,目前該局還在調解當中。
馬先生被收取的團購費(左上)沒有蓋章。
據多名房產業內人士透露,類似馬先生這樣的經歷,近年在防城港市並不少見,實力相對較小的房產商,樓房基本依靠中介銷售,所謂的“團購費”等其實是房產商和中介合作,以此來吸引購房者。
一些購房者見到有優惠,以為撿到了大便宜,但其實這些優惠意義不大,這筆錢基本是作為第三方中介的佣金了。以前,一些樓盤是連“團購費”收據都不願意開,就是擔心被客戶留下把柄。“後來很多購房者質疑,沒有憑證不願意買房,所以就開出這種沒有公章的收據,實質上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提醒:明確價格寫入合同,相關資料要蓋章
港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提醒,外面人口來防城港購買團購房必須要簽署團購房的相關協議,同時與開發商在簽署買房協議前,要約定好房屋明確價格,包含單價與總價,然後把其寫到買房協議當中並且規定違約責任,保護好購買者自身利益。
南國法援律師麥鷹雄認為,雖然團購費沒有寫到正式買賣合同,但也是開發商的一個承諾,屬於一個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從合同法角度而言,開發商屬於違約。購房者在以後購買團購房時,相關協議、收據等資料,一定要有開發商的蓋章,否則會在後面的維權中帶來很多麻煩。
編輯丨唐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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