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涉黑分子洗白,竟出庭作偽證……

廣西法治日報

4月16日,由博白縣人民檢察院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王某賢、王某遠涉嫌偽證罪一案,經法院開庭審理,認定王某賢、王某遠所涉的罪名成立,依法決定以偽證罪對被告人王某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遠有期徒刑七個月。

為涉黑分子洗白,竟出庭作偽證……

案件回顧

王某賢,王某遠同為浦北縣石埇鎮旺盛江村人,兩人在2019年1月10日博白縣人民法院對葉富林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開庭審理中,被告人王運賢、王其遠在無法確定張某是否參與聚眾鬥毆的情況下,仍然出庭作證,證明張某於2008年10月9日合浦水庫大壩聚眾鬥毆當日沒有作案時間,沒參與聚眾鬥毆犯罪,欲圖使涉黑組織成員張某逃脫法律的制裁。

2019年4月12日,張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被博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2019年10月21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王某賢、王某遠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賢、王某遠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二人行為已構成偽證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賢、王某遠犯偽證罪的罪名成立。王某賢、王某遠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是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對被告人以偽證罪王判處某賢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遠有期徒刑七個月的判決。

為涉黑分子洗白,竟出庭作偽證……

【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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