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作修改

本報訊(記者吳向正)昨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的決定。該條例的修改,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貫徹“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並使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條例修改增加了“本市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以及“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保險公司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作用。

條例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佈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繫方式,設置專用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方的諮詢和投訴,耐心聽取患方對醫療服務的意見等。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病歷資料的種類,將體溫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等明確為病歷的內容。

鑑於社會平均工資逐年增加和賠償範圍的擴大,而實踐中因為鑑定時間較長,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結,根據實際需要,修改後的條例將“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應當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或者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修改為“索賠金額十五萬元以上應當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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