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標準,含7類案件基本裁判標準

新京報快訊(記者 應悅)損害賠償問題是權利人在尋求司法保護時的重大關切事項,也是司法裁判較易引發爭議的問題。但隨著司法實踐不斷變化,裁判標準難以量化、難以統一等問題並未得到徹底解決。今日(4月21日),北京市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

《指導意見》共八章110條(含附則),分為兩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八章)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確定相應類型案件的法定賠償基本標準,加入酌加、酌減情節

發佈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謝甄珂對《指導意見》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

謝甄珂表示,實踐中,法定賠償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率居高不下,一方面說明該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難以精準計算的問題,另一方面也體現出法定賠償數額確定的隨意性大,進而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指導意見》根據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為不同作品、不同侵權行為分門別類設置了法定賠償標準。各章所確定的相應類型案件的法定賠償基本標準,有的來自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此前制定的意見或解答,有的則是基於對近十年北京和全國各主要地區大量司法判例大數據分析後確定。

以音樂作品公開現場表演侵權為例,《指導意見》提到,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能夠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5%至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30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在基本標準後,《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多種酌加、酌減的情節,並根據不同作品、不同侵權行為進行了區分。

以文字作品為例,《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廣告使用、影視性使用和知名度的酌加標準。其中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文字作品改編並拍攝、製作為電影、網絡遊戲、短視頻的,可比照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1倍-20倍確定賠償數額。

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因素細化

謝甄珂介紹,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經過修改,已經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北京法院及其他省市法院均出現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判例。

同時,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

《指導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了因素細化,以期能夠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其中懲罰性賠償“惡意”的認定,包括被告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決作出後,重複或變相重複實施相同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經權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機關處罰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被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原告馳名商標等行為。

“情節嚴重”的認定,包括完全以侵權為業;被訴行為持續時間長;被訴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侵權獲利數額巨大等情形。

明確損害賠償原則,鼓勵適用優先次序的賠償方法

《指導意見》對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原則和方法作出指引,確定損害賠償堅持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導向,遵循填平原則,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明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及法定賠償四種基本賠償計算方法在適用上存在先後順序,但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賠償計算方法。

《指導意見》通過規定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的確定原則、合理許可使用費的考量因素、裁量性賠償的適用等條款,為當事人優先選擇法定賠償以外的賠償計算方法及舉證證明的方向作出倡導和指引。

同時通過加強法院釋明權的行使,鼓勵當事人就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和具體的賠償數額盡力舉證。另外,《指導意見》特別規定,裁判文書需對當事人主張的賠償計算方法及相應證據進行細化闡述。

謝甄珂表示,《指導意見》的發佈,將促進全市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和不正當競爭案件賠償標準的統一,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提高案件審判質效。

新京報記者 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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