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人不審查貸款用途直接籤批同意,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院:調查人不審查貸款用途直接籤批同意,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裁判概述:

作為銀行貸款業務發放的調查人,未對貸款用途真實情況進行核查即作出“同意發放”的授信業務調查報告,屬違反銀行規定,未認真履職行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案情摘要:

1、匯誠世礦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3000萬元,申請貸款用途為購買鐵礦石。

2、後查明,匯誠世礦公司申請貸款用途為虛假,申請貸款所用的相關購銷合同及相關票據、憑證、公司資信等貸款申請資料也都為虛假。

3、周巍作為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發放的調查人,未對貸款用途真實情況進行核查即作出“同意發放”的授信業務調查報告。此外,還有其他未認真履職行為。

4、法院認定周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爭議焦點:

周巍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院觀點:

被告人周巍作為上XXXXX分行負責匯誠世礦公司3000萬元貸款業務的調查人,違反銀行規定,未認真履職。在調查送審階段,周巍未對河北省隆化縣藍旗鎮白尹溝西窯溝腦鐵礦為誰所有、有無生產經營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即於2011年7月4日出具並送審了內容為"同意匯誠世礦公司流貸業務額度5000萬元申請"的授信業務調查報告。在簽約階段,周巍未實地收取《付款賬號變更通知書回執》。在放貸前,周巍亦未就買賣雙方交易情況進行調查並辦理印鑑採集。後因貸款申請資料缺失,周巍又於2011年9月底私刻了"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印章一枚,並使用該印章偽造《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付款承諾書》一份。

在高峰等人以匯誠世礦公司名義貸款時,明知該公司無生產經營能力,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違反銀行貸款發放程序,未認真履職,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在貸款調查中,其存在未詳細核查等失職行為,為彌補失職行為,還故意偽造付款承諾書等部分貸款申請資料,其行為依法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承擔相應罪責。一審法院鑑於周巍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且主動退繳贓款等情節,已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均酌予從輕處罰。周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故一審法院認定周巍犯罪的事實清楚,量刑並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14)高刑終字第226號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九十六條 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

……

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實務分析: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過失是否構成本罪,在實務中存在爭議。本判例中並無證據證實當事人故意犯罪,僅是查實當事人在審查過程中未對借款人的相關財產信息、經營狀況進行核實,認定此失職行為引發一定危害後果即可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本文援引案例的司法精神雖超出大眾的一般認知,但符合實務中的主流觀點。

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因此,本文援引案例再次告誡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依法依規審查放貸,不能以為“很傻很天真”就不會構成犯罪。充分認識自身職業的特殊性,加強學習,認真履職。

文章來源:初明峰律師公眾號

文章作者:初明峰 張款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