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流程

一、企业环保自主验收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修改,2017.10.1起施行);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11.20发布施行);

二、企业环保自主验收流程

企业资料收集 ——现场自查(确认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进行验收监测——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整改后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报告公示 ——上传环保部自主验收平台。

1、资料收集: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有关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和指标、企业基本概况、试生产期间能反映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污染物排放管网图、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相关资料。弄清项目与验收监测的有关信息 ,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这样既可防止现场勘察时遗漏,也可发现工程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 环评报告及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现场自查: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规模及布局、 生产工艺及排污状况、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及产品品种与产量、环保防治设施工艺及运行状况、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辅助工程、污染源排放管网和排放口位置等。详细检查生产记录,特别是试生产以来月生产情况和工况 ,了解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核实实际产品、工艺、生产规模与批复是否相符,计算达到验收监测工况所需的生产能力(75%)。此外,还应关注项目周围的环境敏感点、工程实际变更情况及相应的环境影响变化的调查;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是否按可行性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对明显与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不相符处必须严肃指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确定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

3、验收监测:企业可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4、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5、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根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后,编制验收报告。

6、公示: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7、上传验收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填报时需要注册账号,并按要求填写验收报告相关内容,填完后上传验收意见(包括验收意见和验收人员签名单)。

三、企业开展自主验收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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