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腾退房屋 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强制腾退房屋 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2019年7月1日郭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东县的一处面积95.27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康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8000元,签订协议后,康某和王某搬到租赁房屋内共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康某表示到期后不再续租,并于租期届满前搬离租赁房屋,但王某拒绝搬离。租赁到期后,因王某拒绝迁出租赁房屋,郭某某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搬离郭某某的房屋。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搬出,郭某某便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鸡东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限定期内腾空现居住的租赁房屋。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内自行腾空租赁房屋,鸡东法院依法向其发出通知书,并告知拒不腾空租赁房屋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产生的费用等问题。被执行人王某得到通知后,表示立即搬出租赁房屋,自行履行迁出义务。在鸡东法院的监督下,王某已自行迁出租赁房屋,鸡东法院依法将腾空房屋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文: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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