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明說法-常見法律問題解讀第一期-婚姻篇

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大家都減少外出,終日待在家中,夫妻相處時間也大幅增加,夫妻共同生活,難免存在一些摩擦,如果不能妥善解決產生的問題,將使得原本就存在矛盾的關係進一步惡化,甚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這幾天客戶諮詢離婚的數量大幅增加,為了更好的解答客戶的疑問,我將一些常見的問題整理如下,並作出相應的解答。我主要是從離婚手續辦理、財產分割、夫妻感情破裂判斷標準、撫養權及撫養費數額確定四個部分來展開。

一、離婚手續辦理

問: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手續在哪裡辦理?需要什麼文件?

答:雙方應共同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到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依據法條:《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 本人的結婚證;(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財產分割

問:如何區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答:個人財產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依據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問: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自然增值、投資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需要區別對待,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租金屬於孳息,即屬於個人財產。


依據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十三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應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收藏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後因經營或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應認為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財產。


問:對於結婚時的彩禮能否請求返還?

答: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彩禮: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後雙方又離婚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雙方又離婚的。


依據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四十三條,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斷標準

問: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依據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四、撫養權及撫養費數額確定

問: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答: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可就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權益和雙方的條件來作出判決。


依據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問:離婚後未取得撫養權一方須支付的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答:子女的撫養費需要根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依據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以上就是本期常見法律問題解答的全部內容,關於上文中沒有列出的法律問題,可以隨時諮詢王殿明律師。


王殿明律師簡介:

王殿明說法-常見法律問題解讀第一期-婚姻篇


王殿明律師,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曾擔任北大方正集團法務經理,自2002年以來已結案件1033餘件,在民商事糾紛、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等領域具備豐富的經驗,帶領律師團隊堅持並執行“我們只會做精品!”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專業服務。


本文系王殿明律師原創,著作權歸王殿明律師所有,轉載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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