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工钱还是要靠法院!”农民工谭师傅边说边在领款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近日,恩施市法院崔坝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了谭某、李某等30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某及其A公司劳务、买卖、运输、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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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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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因被执行人宋某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A公司未遵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谭某、李某等人向恩施市法院崔坝法庭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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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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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法庭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宋某及A公司后得知,被执行人因前期经营不善,企业经营困难,暂无能力履行。执行员还查明宋某及A公司在四川B公司被扣有已到期工程款,但因某乡的C道路建设工程问题未被支付,而四川B公司在某乡政府有到期工程款50余万元。同时,宋某表示C道路前期工程,四川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已拨付工程款中扣除了其较高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1万余元,宋某希望法庭从中沟通,予以部分退还,减轻企业负担。
为推动案件执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轻由法院执行给A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法庭对A公司采取了影响最小的变通执行措施。并于9月3日向四川B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划拨A公司到期工程款,同时反复给四川B公司做工作,协商对已扣除的21万余元费用款给予部分退还。但是,四川B公司对协助划拨提出了执行异议,同时表示已扣除的21万余元费用不同意退还,执行暂时陷入僵局。
执行中途,某乡政府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四川B公司支付C道路建设工程的违约金,承办法官敏锐的发现违约金诉讼案将会是破解宋某系列执行案的契机。法庭受理立案后,经详细调查发现违约金诉讼案与宋某执行系列案有关联性。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执行,同时减轻涉案各企业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决定以四川B公司对宋某执行案件的配合程度来考量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此为契机,积极促进诉讼案与执行案一并解决。
9月10日,在法庭主持下,某乡政府代表、四川B公司代表、宋某齐聚该乡司法所进行协商会谈。会谈中,法庭根据各方意见及要求,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和协调沟通,促成某乡政府与四川B公司就违约金诉讼案初步达成民事和解,促使四川B公司与宋某及A公司就到期工程款划拨与21万余元费用款退还事项达成意向性协议。
9月14日,在法庭多次督促下,被执行人宋某前往四川B公司总部就到期工程款、费用款等进行对账核算,法庭实时电话和微信关注进展情况,及时疏通双方争议焦点。于9月18日最终促成四川B公司同意将扣除的213971.78元费用款退还宋某用于支付相关执行款,并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某乡政府将尚未拨付的500430.56元工程款中应转支付给宋某的41万元工程款直接付至恩施市法院标的款账号。
9月21日,某乡政府与四川B公司就违约金赔偿诉讼案正式达成民事调解。同日,法庭向四川B公司送达协助划拨通知书,申请人等待已久的欠款即将到位。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四川B公司提出宋某还有与另外某公司的材料款问题没处理,在支付首笔退款10万元后,便不同意再支付尾款。法庭立即与宋某核实,宋某表示此款已结清,可找该公司核实,但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而通过银行对账耗时长,会拖延执行。法庭将此情况反馈至B公司,B公司仍表示宋某无相关手续就不支付尾款,由此执行再次陷入困境。
法庭抽丝剥茧,反复审查,确定某乡政府与B公司之间,B公司与宋某之间,工程款均已经结算清楚,并确定宋某对B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包括B公司同意退还的管理费款项),B公司有义务协助执行。9月28日上午,法庭再次与四川B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会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并要求其限期执行到位。当天中午,四川B公司将全部管理费退款汇入法院标的款账户。
9月29日,法庭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告了该系列执行案的执行情况并公布了分配方案,得到债权人一致认可。经全体债权人同意,该系列执行案件一期款项得以成功分配给30名申请执行人并作终结结案。至此,这起系列执行案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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