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職務侵佔罪認定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職務上的便利不同於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職位所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後者是與職位無關,僅因是本單位工作人員,熟悉本單位的環境狀況而帶來的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單位工作人員,若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職務侵佔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948頁:行為人受他人委託佔有某種封緘的包裝物時,是否同時佔有封緘物的內容?區別說認為,封緘物整體有受託人佔有,但內容物為委託人佔有,受託人不法取得封緘物整體的,成立侵佔罪,取出其中的內容物的,成立盜竊罪。本書採取區別說。

P1020頁:對本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不能採取身份說,只要行為人事實上在從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員工所從事的事務,原則上就認定為本罪的行為主體。為了獲取單位財物,以虛假身份應聘為單位人員,然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單位財物據為己有的,成立職務侵佔罪。

一人公司的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本罪主體?例如,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一人,其餘工作人員句不是股東(即一般工作人員)。本書的看法是,一人公司也是單位,而非自然人,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其中的一般工作人員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對股東甲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的,則不宜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因為從實質上看,甲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財產,沒有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倘若甲通過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的方式逃避債務等,則只能以其他犯罪(如詐騙罪等)論處。因為職務侵佔罪所保護的是本單位財產,而沒有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作為保護對象。

刑法理論的通說與司法實踐均認為,職務侵佔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換言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實際上是公司、企業、單位人員的貪汙行為,而不是狹義的侵佔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但這裡的“管理”、“經營”、“經手”並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經手,應是指對單位財物支配與控制;或者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所具有的自我決定或者處置單位財物的權利、職權,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

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其中的“非法佔為己有”,不限於行為人所有,還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P1021頁:問題是,應否將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行為限定為將基於職務或者業務佔有的單位財物據為己有的狹義侵佔行為,而將所謂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分別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從客觀事實上看,除了共同佔有的情形之外,幾乎不可能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單位財物的情形;騙取本單位財物的情形,基本上只是利用工作機會,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基於這樣的而解釋結論,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行為,只能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刑法分則條文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參見刑法第183第一款)。

以上解釋結論或許與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貪汙罪不協調。但是,由於兩個法條的表述並不相同,沒有必要使兩個罪的行為內容相同。沒有理由將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詐騙行為認定為法定刑更輕的職務侵佔罪。換言之,只有將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詐騙行為排除在職務犯罪之外,對之以盜竊罪、詐騙罪論處,才能夠實現罪行相適應。

P1022頁:根據本書觀點,只有狹義的侵佔行為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單位工作人員將自己沒有基於職務或者業務佔有的本單位財物據為己有的,則視行為特點認定為盜竊罪或者詐騙罪。例如,單位司機在運輸途中,將車內封緘的單位貨物轉移為自己佔有的成立盜竊罪;單位司機在運輸途中將單位車輛據為己有的,也應認定為盜竊罪;建築單位的工人將建築工地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的,成立盜竊罪;銀行以及其他單位的保安人員將單位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的,構成盜竊罪;快遞公司員工在分揀作業過程中利用暫時接觸、經手郵包的便利條件竊取郵包後私自取出內裝財物據為己有的,成立盜竊罪。再如,單位工作人員欺騙單位會計、出納,虛報申領出差費用的,成立詐騙罪。單位工作人員欺騙單位會計、出納、虛報申領出差費用的,成立詐騙罪。保險員虛構保險合同騙取保險公司獎勵款的,單位銷售人員虛構銷售業績騙取單位獎勵款的,成立詐騙罪。

作為職務侵佔罪對象的“本單位財物”包括單位現存的財物和確定的收益。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但屬於公司持有的股份變更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可以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同樣,單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代持股份的過程中,擅自將該股份據為己有的,也成立職務侵佔罪。但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他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變更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職務侵佔罪,只能視行為的具體表現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或者侵佔罪。因為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不是單位財物,而是個人財物。


(2017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15種常見犯罪量刑規範的實施細則

(九)職務侵佔罪

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數額每增加一萬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一百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數額每增加二十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10%以下;

(2)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捐助、社會保險等專項款物的,或者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20%以下;

(4)多次侵佔的,增加基準刑20%以下;

(5)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吸毒、賭博、非法經營、行賄、走私等違法活動的,增加基準刑2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五、職務侵佔犯罪


1.構成職務侵佔犯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職務侵佔數額、次數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3)侵佔法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2005年)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分別徵求了高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覆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汙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2004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人員能否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犯罪主體的批覆


山西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晉公經[2004]034號《關於淨賢能否構成職務侵佔罪或挪用資金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國家宗教事務局意見,批覆如下:


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5號令)等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於刑法第271條和第272條所規定的“其他單位”的範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屬於公共財產或信教公民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和非法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或挪用宗教活動場所公共財產的,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或挪用資金罪。


此復。


(2003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於職務侵佔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批覆


貴州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於職務侵佔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請示報告》(黔公經偵[2003]15號)收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佔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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