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工傷賠償案例與分析(二)

二、上班途中車禍的工傷賠償案例

【案件回放】:潘某系南京某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職工。2007年9月25日上午7時45分,潘某到單位上班,在快進公司大門口時被本單位的一輛貨車撞傷,造成右腿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8天,經鑑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後被認定為工傷。其所在單位為潘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理賠。同年11月7日,潘某將其所在單位南京某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財產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73894元。

【案件分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即只要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故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是對受害人的特殊保護,其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前提。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單位車輛撞傷屬於工傷,儘管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潘某是被機動車撞傷,該起事故的性質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只要單位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潘某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對象,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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