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動員工崗位嗎?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動員工崗位嗎?

案例回顧

小麗是上海某公司品質管理部門職工,本來做行政工作,每週5天,每天8小時。2014年9月,因同部門一位女職工休產假,小麗被調去做檢測工作,工作時間變成了三班倒。小麗對之十分不滿,於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動。2天后,公司答覆小麗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週一輪換;同時出具《警告書》給予小麗書面警告。

後來,小麗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小麗不服從上司指令,拒絕合理的工作安排,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拒絕工作達一個月以上,導致公司經營管理遭受嚴重影響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2015年1月,小麗的仲裁請求被勞動爭議仲裁委駁回。小麗起訴到了法院。原審法院判斷,雖然小麗工作調動前後的工資水平沒有明顯變化,但工作時間卻變成了三班倒,勞動合同履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小麗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調整。公司發出警告書的理由明顯不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明顯的依據。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4萬餘元。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本案中,公司將小麗從行政崗位調到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也變成了三班倒,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已發生重大變化,卻並沒有徵得小麗的同意。依據上述規定,小麗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調動安排。因此,小麗提出異議的行為是合理的。公司單方解除了與小麗的勞動合同,就應對解除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而公司既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自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法院據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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