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訟師”王淑珍被控的四起敲詐案:辯護人認為,若罪名成立,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常調查是威脅行為

記者/李東

編輯/石愛華


“民間訟師”王淑珍被控的四起敲詐案:辯護人認為,若罪名成立,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常調查是威脅行為

王淑珍退休後代理過多起案件,被媒體稱為“民間訟師”


68歲的王淑珍有很多標籤。年輕時,她是倍受嘉獎的老師;退休後,她是多起案件的公民代理人;如今,她站在被告席,是公訴方口中的敲詐勒索嫌犯。

2007年以來,王淑珍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先後代理過30多件案子。代理案件過程中,她曾舉報、控告過多名山西河津地區公檢法等公職人員。據她不完全統計,先後有18名公職人員人被處理,她也因此被媒體稱為“民間訟師”。

“訟師”的身份讓王淑珍成為當事人、司法機關以及被告中間的一條連接線。在調解、“縫補”多方關係時,長期處在錯綜複雜的關係及利益糾紛中。2017年,王淑珍因代理過的四起案件,被她送上了被告席。

公訴機關認為,王淑珍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採用“舉報”等威脅的方式,達到調解目的。王淑珍說她沒想到,原本“經法官調解,雙方認可”的賠償款、應收的代理費以及應收的債務,如今都成了指控她敲詐勒索的贓款。

2019年2月,王淑珍敲詐勒索案原審一審開庭,法院認為王淑珍敲詐勒索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2年。2020年9月,該案重審開庭,目前案件審結,仍未宣判。

“民間訟師”王淑珍被控的四起敲詐案:辯護人認為,若罪名成立,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常調查是威脅行為

2019年2月原審一審開庭,王淑珍身著藍色衣服出庭

從教師到“訟師”


1952年出生的王淑珍曾在山西省河津市任教幾十年,期間她多次獲得過區級、縣級、國家級優秀教師榮譽,是當地教育界的“名人”。

從教師到“訟師”身份的轉變,始於王淑珍個人的一次維權。

2007年,退休後的王淑珍,因拒絕給在自家承包地上“搞破壞”的村民出具諒解書,遭到村民報復。與她同院而居的外甥女婿亓加良也因此被人打致輕微腦震盪。她報警後,當地派出所未予以立案,她便去河津市公檢法告狀。路上,她被人用棍子將右腿打至粉碎性骨折,後被鑑定為輕傷。

事發後,王淑珍開始維權,不停向河津市公檢法反映情況,希望討回公道。因為這件事,她還買了不少法律書籍學習。終於,在兩人被打4個月後,警方開始調查。6年後,毆打王淑珍的人因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維權過程中,她“討公道”的事情在河津當地傳開,找她幫忙的人開始陸續來訪。這些年,王淑珍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過30多起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她自稱沒有做過任何宣傳,沒有向人講過自己辦案的方式方法,當事人均經朋友引薦而來。

王淑珍代理的第一個案件就是外甥女婿亓家良被打後的民事賠償案。

2007年亓家良被打後,他向毆打他的高全生、高慶豐二人提出人身健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因流程等各種原因,該案曾一度被中止審理。

2014年,在亓家良被打7年後,王淑珍作為亓家良的代理人再次將高全生、高慶豐二人訴至河津法院,主張人身健康損害賠償。

主管此案的法官王軍在一份手寫說明中稱,高全生曾主動找他調解此案,於是他找王淑珍進行調解。交流中,王淑珍提出各種損失賠償共計40萬元。徵得雙方同意後,他將高全生打來的39萬元支付給王淑珍。在案材料顯示,款項到賬後,亓家良撤訴,案件就此了結。

王淑珍沒想到,案子了結三年後,這40萬的賠償款卻成了檢察院指控她犯敲詐勒索罪的贓款。

2017年,因人舉報,王淑珍被公訴機關起訴涉嫌敲詐勒索。起訴書顯示,這40萬元賠償款是高全生、高慶豐兩人被迫同意賠償的。起訴材料還顯示,款項給付到位後,王淑珍“在未告知亓家良的情況下”出借獲利。

該案原審一審在2019年初開庭,法官王軍在情況說明中明確這40萬是調解賠償款,亓家良也證明他對賠償款到位的事情是知情的,但一審法院仍認定40萬元是敲詐勒索的贓款,並最終認為指控罪名成立,判處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2019年10月21日,運城中院將案件發回芮城縣法院重審。

2020年9月27日、28日,重審一審在芮城市看守所公開開庭審理,王淑珍穿著拖鞋被法警攙扶著進入法庭。在被羈押的3年多里,王淑珍仍保持著她原來的髮型,中分、頭髮長及耳垂,梳理得整齊。發言時,她聲音洪亮,邏輯清晰。

她認為,原審一審沒有查清事實,所以帶了自己在看守所手寫的案件材料,請求法庭“一證一質”,查清事實。

王淑珍及其辯護人範辰均提出,若這項指控罪名成立,則在犯罪活動中起關鍵作用的人物、主動聯繫王淑珍並轉款給她的法官王軍是共犯。

“我無罪!”,重審的法庭上,王淑珍堅持認為公訟機關指控事實是“斷章取義”。

“民間訟師”王淑珍被控的四起敲詐案:辯護人認為,若罪名成立,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常調查是威脅行為

王軍法官的情況說明手稿


“舉報”與“威脅”

公訴機關在對王淑珍的指控中稱,多位當事人都遭到了王淑珍的“威脅”才支付了調解款。

亓家良案件中,他與高全生、高慶豐二人的糾紛,始於一個廢棄的變壓器歸屬權問題。高全生認為,變壓器所在位置是他從河津津化藥廠租來的地塊。而亓家良則認為,變壓器位處自己地界,並且是他原來單位留下的東西,雙方對變壓器歸屬產生矛盾後引發肢體衝突。

為了搞清高全生、高慶豐二人土地租賃的範圍,王淑珍擔任亓家良代理人期間,曾要求河津法院調取河津津化藥廠的財務賬目。此後河津市紀委工作人員也去藥廠查看了與高全生的土地租賃合同。

高全生接受偵查人員調查時說,藥廠的人曾讓他儘快把事情處理掉,不要讓其他單位再去藥廠調查,影響單位正常辦公。

重審庭審中,高全生出庭作證時稱,紀委去藥廠查賬對他構成威脅,他不想給不相干的藥廠帶來麻煩,“在河津,公檢法都怕她,我迫於王淑珍的淫威,才同意支付40萬元”。

王淑珍稱,她舉報、反映問題的行為都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沒有實施過主動索要財物的行為,沒有實施過威脅的行為,也沒說過威脅的話,該案反倒是高全生主動通過法官找來調解的。

對於高全生所稱的這種威脅方式,王淑珍的辯護人範辰當庭指出,紀委、法院去查是正常工作內容,不應認定為威脅。

主動找王淑珍調解的還有另一起案件的中間人馬保民。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王淑珍在代理津河市連伯村執行工程款支付的一起案件時,認為時任鄉黨委書記呂武榮阻礙河津市連伯村對生效判決的執行,因此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2015年,呂武榮迫於壓力委託馬保民解決此事。馬保民於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將10萬元送到王淑珍家,希望其不要再控告。控方認為王淑珍敲詐勒索呂武榮。

但現在河津市委統戰部任職的呂武榮則稱,他壓根不知道給王涉珍10萬元的事情。馬保民向公安機關稱,給王淑珍10萬元的事情事先沒有跟呂武榮溝通過,事後呂武榮也不知道,錢是他自己的。

王淑珍稱,自己的女兒女婿與呂武榮關係很好,呂武榮曾從她女兒處借走過10萬元,她把這10萬元當作還款才收下。

2020年9月,在重審一審的法庭上,審判員就這起指控小聲詢問公訴人“怎麼回事?”,公訴人回答:“起訴書上是這麼寫的”。

自2012年起,王淑珍多次向河津人大控告連伯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情。2017年,時任連伯村村委會主任的楊毅剛被河津法院判處非法處置查封、扣壓、凍結的財產罪。

公訴機關指控,在王淑珍“控告”期間,楊毅剛需要不斷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無法安心工作,為了個人安心,他委託中間人找王淑珍調解,被迫同意調解條件,在王淑珍催促下將10萬元送至王淑珍的妹夫程津福處,二人非法佔有該款。

王淑珍稱,自己全權代理的一個案子中,楊毅剛為被告。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後,楊通過中間人找自己調解,希望得到諒解,這10萬元是刑事諒解款。她稱,在河津法院進行的第四次調解中,法官王軍出面,讓雙方商量一下,確定了這10萬的數額。由於諒解的存在,楊毅剛的判決結果也被“定罪免罰”。

在重審法庭上,程津福與王淑珍一同受審,程津福代理律師劉校逢指出,檢方以上三起指控中,王淑珍的行為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的合法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他認為,指控中被害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敲詐勒索客體,所謂的“被迫”和“威脅”來自於國家相關部門正常工作,並非王淑珍。

兩人的辯護人劉校逢、範辰均表示,若認定王淑珍罪名成立,就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正常調查行為是威脅行為,那麼這些部門都是共犯。


“民間訟師”王淑珍被控的四起敲詐案:辯護人認為,若罪名成立,等於認定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常調查是威脅行為

王淑珍當教師時候的照片


“代理費”還是“敲詐款”

檢方指控王淑珍敲詐勒索的第四件事實,是她為同村人劉斌武兒子代理的交通肇事索賠案。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法庭上的王淑珍情緒激動,“這是我代理的最窩心的案子”。

在這項指控裡,王淑珍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後,與劉斌武因代理費用發生爭執。期間,劉斌武向有關部門反應王淑珍亂收代理費,王淑珍認為劉斌武的行為有損她的名譽,提出“提高代理費抽取比例、增加名譽損失費,否則不解決賠償款”的要求。劉斌武為了及時拿到賠償款被迫同意。王淑珍、程津福強行扣除3萬餘元據為己有。

王淑珍稱,劉家原本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她發現並指出勘察錯誤。警方重新認定責任比例後,劉家無責。她與劉斌武談代理費用時曾約定,賠償款到位後,比預期多出來的部分,王淑珍要提高比例抽取。但待扣費用未算清時,劉斌武到司法機關反映她不講信用、亂收費等。她認為劉斌武的行為有損她的名譽,要劉斌武承擔名譽損失費。

在案材料顯示,這次爭執經中間人調解後,劉斌武夫婦寫了道歉信和保證書,保證不再鬧事。

劉斌武作為證人出庭時卻稱其遭王淑珍敲詐,另稱“每次見面請她吃飯都是三、五百的花,一共請了有20多次,花了兩萬多塊”。王淑珍的辯護人稱,即便每次吃飯花五百元,20次也就一萬元。根據當地的消費水平和劉斌武當時的經濟狀況,可以判斷劉斌武當庭撒謊。

辯護人認為,在案材料證明的完整事實能說明王淑珍與劉斌武之間的事情僅是關於代理費的民事糾紛,完全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劉斌武出庭指證王淑珍敲詐勒索的原因,北青深一度獲取的視聽文件顯示,村民在指責劉斌武“忘恩負義”時,他向村民辯解稱,這事由不得他,是派出所的民警董耿貞讓他這麼做的。

深一度記者向劉斌武求證,其稱,王淑珍被抓後他曾去派出所詢問另一件事,民警告訴他出庭指控王淑珍可以要回“被詐騙”的錢。記者聯繫董耿貞,他否認說過這樣的話。

複雜的利害關係


王淑珍案案發時,董耿貞任河津市公安局城區中心派出所長。王淑珍稱,董耿貞是她曾舉報過的一名公職人員,王淑貞認為,她與董耿貞的“利害關係”可能會影響自己案子的“客觀性”。

案件材料顯示,王淑珍“敲詐勒索案”,在偵查階段有城中心派出所的董耿貞和杜紅峰參與偵查工作,所有偵查階段卷宗審核人均為董耿貞,立卷人中有杜紅峰。城區中心派出所曾被王淑珍起訴,派出所負責人董耿貞委託當時的警長杜紅峰出庭應訴。王淑珍稱,董耿貞是她舉報的政法公職人員之一。

王淑珍及其重審一審辯護人指出因利害關係人參與辦案,遂整個偵查過程違法,依據迴避相關規定,偵查階段收集的所有證據客觀性、真實性無法保證,應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但這一申請法庭未予理會。

除此之外,王淑珍被抓前,不止一次舉報、控告運城河津市的政法系統人員。她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遇到公職人員有違法亂紀的行為都會控告。根據她自己的不完全統計,1991到2017年間,因她控告,河津市公檢法機關及政府部門的18名公職人員受到處分,其中6人被免職,涉及河津法院原副院長原建強,河津法院原院長、黨組書記張因煥,河津市法院司法警察後紅傑,河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等。一審辯護人以此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被指定到山西省運城市芮城縣法院審理。

辯護人範辰稱,王淑珍案原審一審判決前9天,時任運城市市委書記的劉志宏於2019年2月18日,在全市大會的講話中將王淑珍描述為“誣告黨員幹部的不法人員”,表示要以王淑珍為典型進行嚴厲打擊,運城市法院院長、運城市檢察院檢察長均參會。範辰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淑珍的舉報和控告的行為是誣告,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打擊報復”,範辰提出“案件應指定到運城市以外審理”的意見,但未被採信。

2019年2月27日,原審一審的芮城法院認為指控罪名成立,判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

王淑珍案一審宣判後,芮城縣檢察院發佈相關文章,將王淑珍、程津福描述為“長期利用非訪、纏訪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人員。文章還稱,為了王淑珍案,縣檢察長三次召開公檢法三長聯席會議,承辦檢察官四次前往河津等地,與河津公檢法溝通案情,引導偵查取證。

2019年10月21日,運城中院將案件發回芮城縣法院重審。2020年9月27、28日重審開庭後,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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