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东
编辑/石爱华
68岁的王淑珍有很多标签。年轻时,她是倍受嘉奖的老师;退休后,她是多起案件的公民代理人;如今,她站在被告席,是公诉方口中的敲诈勒索嫌犯。
2007年以来,王淑珍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先后代理过30多件案子。代理案件过程中,她曾举报、控告过多名山西河津地区公检法等公职人员。据她不完全统计,先后有18名公职人员人被处理,她也因此被媒体称为“民间讼师”。
“讼师”的身份让王淑珍成为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被告中间的一条连接线。在调解、“缝补”多方关系时,长期处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及利益纠纷中。2017年,王淑珍因代理过的四起案件,被她送上了被告席。
公诉机关认为,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采用“举报”等威胁的方式,达到调解目的。王淑珍说她没想到,原本“经法官调解,双方认可”的赔偿款、应收的代理费以及应收的债务,如今都成了指控她敲诈勒索的赃款。
2019年2月,王淑珍敲诈勒索案原审一审开庭,法院认为王淑珍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2年。2020年9月,该案重审开庭,目前案件审结,仍未宣判。
从教师到“讼师”
1952年出生的王淑珍曾在山西省河津市任教几十年,期间她多次获得过区级、县级、国家级优秀教师荣誉,是当地教育界的“名人”。
从教师到“讼师”身份的转变,始于王淑珍个人的一次维权。
2007年,退休后的王淑珍,因拒绝给在自家承包地上“搞破坏”的村民出具谅解书,遭到村民报复。与她同院而居的外甥女婿亓加良也因此被人打致轻微脑震荡。她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未予以立案,她便去河津市公检法告状。路上,她被人用棍子将右腿打至粉碎性骨折,后被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王淑珍开始维权,不停向河津市公检法反映情况,希望讨回公道。因为这件事,她还买了不少法律书籍学习。终于,在两人被打4个月后,警方开始调查。6年后,殴打王淑珍的人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过程中,她“讨公道”的事情在河津当地传开,找她帮忙的人开始陆续来访。这些年,王淑珍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过30多起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她自称没有做过任何宣传,没有向人讲过自己办案的方式方法,当事人均经朋友引荐而来。
王淑珍代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外甥女婿亓家良被打后的民事赔偿案。
2007年亓家良被打后,他向殴打他的高全生、高庆丰二人提出人身健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因流程等各种原因,该案曾一度被中止审理。
2014年,在亓家良被打7年后,王淑珍作为亓家良的代理人再次将高全生、高庆丰二人诉至河津法院,主张人身健康损害赔偿。
主管此案的法官王军在一份手写说明中称,高全生曾主动找他调解此案,于是他找王淑珍进行调解。交流中,王淑珍提出各种损失赔偿共计40万元。征得双方同意后,他将高全生打来的39万元支付给王淑珍。在案材料显示,款项到账后,亓家良撤诉,案件就此了结。
王淑珍没想到,案子了结三年后,这40万的赔偿款却成了检察院指控她犯敲诈勒索罪的赃款。
2017年,因人举报,王淑珍被公诉机关起诉涉嫌敲诈勒索。起诉书显示,这40万元赔偿款是高全生、高庆丰两人被迫同意赔偿的。起诉材料还显示,款项给付到位后,王淑珍“在未告知亓家良的情况下”出借获利。
该案原审一审在2019年初开庭,法官王军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这40万是调解赔偿款,亓家良也证明他对赔偿款到位的事情是知情的,但一审法院仍认定40万元是敲诈勒索的赃款,并最终认为指控罪名成立,判处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2019年10月21日,运城中院将案件发回芮城县法院重审。
2020年9月27日、28日,重审一审在芮城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王淑珍穿着拖鞋被法警搀扶着进入法庭。在被羁押的3年多里,王淑珍仍保持着她原来的发型,中分、头发长及耳垂,梳理得整齐。发言时,她声音洪亮,逻辑清晰。
她认为,原审一审没有查清事实,所以带了自己在看守所手写的案件材料,请求法庭“一证一质”,查清事实。
王淑珍及其辩护人范辰均提出,若这项指控罪名成立,则在犯罪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物、主动联系王淑珍并转款给她的法官王军是共犯。
“我无罪!”,重审的法庭上,王淑珍坚持认为公讼机关指控事实是“断章取义”。
“举报”与“威胁”
公诉机关在对王淑珍的指控中称,多位当事人都遭到了王淑珍的“威胁”才支付了调解款。
亓家良案件中,他与高全生、高庆丰二人的纠纷,始于一个废弃的变压器归属权问题。高全生认为,变压器所在位置是他从河津津化药厂租来的地块。而亓家良则认为,变压器位处自己地界,并且是他原来单位留下的东西,双方对变压器归属产生矛盾后引发肢体冲突。
为了搞清高全生、高庆丰二人土地租赁的范围,王淑珍担任亓家良代理人期间,曾要求河津法院调取河津津化药厂的财务账目。此后河津市纪委工作人员也去药厂查看了与高全生的土地租赁合同。
高全生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说,药厂的人曾让他尽快把事情处理掉,不要让其他单位再去药厂调查,影响单位正常办公。
重审庭审中,高全生出庭作证时称,纪委去药厂查账对他构成威胁,他不想给不相干的药厂带来麻烦,“在河津,公检法都怕她,我迫于王淑珍的淫威,才同意支付40万元”。
王淑珍称,她举报、反映问题的行为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没有实施过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没有实施过威胁的行为,也没说过威胁的话,该案反倒是高全生主动通过法官找来调解的。
对于高全生所称的这种威胁方式,王淑珍的辩护人范辰当庭指出,纪委、法院去查是正常工作内容,不应认定为威胁。
主动找王淑珍调解的还有另一起案件的中间人马保民。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王淑珍在代理津河市连伯村执行工程款支付的一起案件时,认为时任乡党委书记吕武荣阻碍河津市连伯村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15年,吕武荣迫于压力委托马保民解决此事。马保民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将10万元送到王淑珍家,希望其不要再控告。控方认为王淑珍敲诈勒索吕武荣。
但现在河津市委统战部任职的吕武荣则称,他压根不知道给王涉珍10万元的事情。马保民向公安机关称,给王淑珍10万元的事情事先没有跟吕武荣沟通过,事后吕武荣也不知道,钱是他自己的。
王淑珍称,自己的女儿女婿与吕武荣关系很好,吕武荣曾从她女儿处借走过10万元,她把这10万元当作还款才收下。
2020年9月,在重审一审的法庭上,审判员就这起指控小声询问公诉人“怎么回事?”,公诉人回答:“起诉书上是这么写的”。
自2012年起,王淑珍多次向河津人大控告连伯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情。2017年,时任连伯村村委会主任的杨毅刚被河津法院判处非法处置查封、扣压、冻结的财产罪。
公诉机关指控,在王淑珍“控告”期间,杨毅刚需要不断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无法安心工作,为了个人安心,他委托中间人找王淑珍调解,被迫同意调解条件,在王淑珍催促下将10万元送至王淑珍的妹夫程津福处,二人非法占有该款。
王淑珍称,自己全权代理的一个案子中,杨毅刚为被告。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杨通过中间人找自己调解,希望得到谅解,这10万元是刑事谅解款。她称,在河津法院进行的第四次调解中,法官王军出面,让双方商量一下,确定了这10万的数额。由于谅解的存在,杨毅刚的判决结果也被“定罪免罚”。
在重审法庭上,程津福与王淑珍一同受审,程津福代理律师刘校逢指出,检方以上三起指控中,王淑珍的行为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的合法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他认为,指控中被害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敲诈勒索客体,所谓的“被迫”和“威胁”来自于国家相关部门正常工作,并非王淑珍。
两人的辩护人刘校逢、范辰均表示,若认定王淑珍罪名成立,就等于认定国家相关部门正常调查行为是威胁行为,那么这些部门都是共犯。
“代理费”还是“敲诈款”
检方指控王淑珍敲诈勒索的第四件事实,是她为同村人刘斌武儿子代理的交通肇事索赔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法庭上的王淑珍情绪激动,“这是我代理的最窝心的案子”。
在这项指控里,王淑珍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后,与刘斌武因代理费用发生争执。期间,刘斌武向有关部门反应王淑珍乱收代理费,王淑珍认为刘斌武的行为有损她的名誉,提出“提高代理费抽取比例、增加名誉损失费,否则不解决赔偿款”的要求。刘斌武为了及时拿到赔偿款被迫同意。王淑珍、程津福强行扣除3万余元据为己有。
王淑珍称,刘家原本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她发现并指出勘察错误。警方重新认定责任比例后,刘家无责。她与刘斌武谈代理费用时曾约定,赔偿款到位后,比预期多出来的部分,王淑珍要提高比例抽取。但待扣费用未算清时,刘斌武到司法机关反映她不讲信用、乱收费等。她认为刘斌武的行为有损她的名誉,要刘斌武承担名誉损失费。
在案材料显示,这次争执经中间人调解后,刘斌武夫妇写了道歉信和保证书,保证不再闹事。
刘斌武作为证人出庭时却称其遭王淑珍敲诈,另称“每次见面请她吃饭都是三、五百的花,一共请了有20多次,花了两万多块”。王淑珍的辩护人称,即便每次吃饭花五百元,20次也就一万元。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刘斌武当时的经济状况,可以判断刘斌武当庭撒谎。
辩护人认为,在案材料证明的完整事实能说明王淑珍与刘斌武之间的事情仅是关于代理费的民事纠纷,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刘斌武出庭指证王淑珍敲诈勒索的原因,北青深一度获取的视听文件显示,村民在指责刘斌武“忘恩负义”时,他向村民辩解称,这事由不得他,是派出所的民警董耿贞让他这么做的。
深一度记者向刘斌武求证,其称,王淑珍被抓后他曾去派出所询问另一件事,民警告诉他出庭指控王淑珍可以要回“被诈骗”的钱。记者联系董耿贞,他否认说过这样的话。
复杂的利害关系
王淑珍案案发时,董耿贞任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长。王淑珍称,董耿贞是她曾举报过的一名公职人员,王淑贞认为,她与董耿贞的“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自己案子的“客观性”。
案件材料显示,王淑珍“敲诈勒索案”,在侦查阶段有城中心派出所的董耿贞和杜红峰参与侦查工作,所有侦查阶段卷宗审核人均为董耿贞,立卷人中有杜红峰。城区中心派出所曾被王淑珍起诉,派出所负责人董耿贞委托当时的警长杜红峰出庭应诉。王淑珍称,董耿贞是她举报的政法公职人员之一。
王淑珍及其重审一审辩护人指出因利害关系人参与办案,遂整个侦查过程违法,依据回避相关规定,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客观性、真实性无法保证,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这一申请法庭未予理会。
除此之外,王淑珍被抓前,不止一次举报、控告运城河津市的政法系统人员。她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公职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会控告。根据她自己的不完全统计,1991到2017年间,因她控告,河津市公检法机关及政府部门的18名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其中6人被免职,涉及河津法院原副院长原建强,河津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张因焕,河津市法院司法警察后红杰,河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等。一审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被指定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法院审理。
辩护人范辰称,王淑珍案原审一审判决前9天,时任运城市市委书记的刘志宏于2019年2月18日,在全市大会的讲话中将王淑珍描述为“诬告党员干部的不法人员”,表示要以王淑珍为典型进行严厉打击,运城市法院院长、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均参会。范辰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淑珍的举报和控告的行为是诬告,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打击报复”,范辰提出“案件应指定到运城市以外审理”的意见,但未被采信。
2019年2月27日,原审一审的芮城法院认为指控罪名成立,判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
王淑珍案一审宣判后,芮城县检察院发布相关文章,将王淑珍、程津福描述为“长期利用非访、缠访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员。文章还称,为了王淑珍案,县检察长三次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四次前往河津等地,与河津公检法沟通案情,引导侦查取证。
2019年10月21日,运城中院将案件发回芮城县法院重审。2020年9月27、28日重审开庭后,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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