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國家公務員考試: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2021年吉林市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公告已發佈,按照歷年公告發布情況,報名方式為網上報名。

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

文章來源:
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
8a81f323751cddff017522347de9003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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