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到底是是理性的堅守?還是人權的踐踏?

769天過去了。華人留學生章瑩穎被謀殺一案於2017年案發之後,章瑩穎的家人,同學,海內外華人都在期盼著對兇手克里斯滕森公正的裁判。但是,在章瑩穎案的審理過程中,陪審團雖對被告克里斯滕森一致達成了有罪的認定,卻是無法對死刑的執行達成一致。這種結果在很多國人的眼裡看來或是憤怒,或是傷心,或是不解 —如此罪大惡極的人,為什麼不能判處死刑?這其實與美國的法律制度和對死刑的社會輿論有著分不開的關係。

章瑩穎,到底是是理性的堅守?還是人權的踐踏?

圖文無關

美國對死刑的爭議

死刑歷史

美國對死刑問題的解讀已經在最高法院的審判中出現多次。在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了Furman v. Georgia (弗曼訴喬治亞州)一案,並以“死刑的判決中有很大可能因為含有歧視而不客觀”為由,認為死刑的存在既殘忍又罕見,便廢除了死刑。然而在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 (格雷格訴喬治亞州)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案件的審理是客觀的,並且參考了被告以前犯罪記錄的話,死刑則並不是“殘忍罕見”的刑罰。因此,最高法院僅僅在四年後便把剛剛廢除的死刑合法化。自此,最高法院又對具有精神病人的死刑實施和對未成年人的死刑實施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如此反覆的規定,最高法院對死刑的態度奠基了美國社會對死刑的廣泛爭論和關注。在這些爭論中,有些人認為殺人償命乃天道輪迴,但是也有很多人認為執法者若是殺人,豈不是像殺人犯一樣?雙方各不相讓,引起了巨大的辯論。

美國法律制度

美國州和聯邦並存的法律制度

美國政治中的一大特點便是美國各個州之間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儘管整個國家有著一套聯邦法律和條約,但是這些條約對每個州沒有太大的約束力。章瑩穎的案子是在伊利諾伊州中進行的審判。儘管程序上案情的審判走的是聯邦法院的程序,但是陪審團的陪審員大多都是伊利諾伊州內居民。根據伊利諾伊州內的法律,死刑已經被廢除。那麼從這種大背景下選出的陪審員難免會受到州政府關於死刑態度的影響,從而認為死刑是一個與道德相違背的存在。這與章瑩穎一案的判決結果息息相關。

美國陪審團的制度

與中國所適用的大陸法系不同,美國所適用的是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至關重要的一點便是陪審團的制度 — 在美國憲法中第五條就規定了每個美國公民都有陪審團在庭進行審判的權利。那麼陪審團的存在又有何意義呢?根據美國政府官網所述:“法官需要決定在庭審中所用到的法條,而陪審團則需要決定當庭所陳述的事實是否與法條所規定的相符。”換句話說,評審團才是決定法律是否能適用到案子中的唯一決定者。法官,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在他們給出判決的過程中分別起到引導和間接勸說的作用。但是陪審團並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而是生活中各行各業的人。他們來自各個不同的背景,也遵守著大不相同的道德標準。一般來講,陪審團在美國只需要負責判決被告是否有罪,若有罪,法官才會按照司法程序繼續審判。只有極少數的情況下陪審團會介入到判刑的過程當中,死刑的判決便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但是不同於陪審團實事求是的對比事實和法條的定罪過程,在判刑的過程當中,不同的陪審員很有可能會根據自己的道德標準來裁決對被告的刑罰。所以在章瑩穎的案子中,才會有陪審團沒有通過死刑判決的情況發生。

在一個以陪審團為審判中心的制度下,美國對死刑的巨大輿論,和審判州—伊利諾伊州— 對死刑的反感態度最終導致此案終身監禁的判決。也許很多人認為沒有判決死刑是對道德的捍衛,但是這樣的判決能否捍衛法律所保護的公平正義呢?也許這個問題還是需要我們每一個人自己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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