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之間金錢往來,分手時到底該不該返還?哪些返還主張可勝訴?

一、一般情況,彩禮可以請求返還

彩 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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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可以請求返還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男女雙方在戀愛階段、準備結婚時所做出的贈與財物等行為一般來講都是附條件或附義務的,是基於雙方能夠共同組建家庭,如果雙方分手,未能結婚,那麼條件無法成就,贈與方是有權要求受贈方返還的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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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應予返還

欠債還錢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戀人之間的借貸:戀人之間相互出具的借條,法律規則並沒有另作他尋,仍堅持同時審查借貸合意之達成以及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

借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所以需要注意的:

1、寫清借據或書面協議;

2、留好轉賬記錄、支付憑證、借貸成立的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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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愛是無價的,愛是價值連城的,所以搞清楚這些俗事,也許是在保護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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