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被對方逼迫寫下欠條,該怎麼辦?

“我和前男友甲分手的時候,他逼迫我寫下一張10000元的欠條,但我不欠他錢,我該怎麼辦?”前兩天,張女士向我諮詢她遇到的這個問題。張女士稱,10000元借款實際是不存在的,甲逼迫她寫下欠條的原因是甲自認為在戀愛時付出太多卻沒有回報,分手時心有不甘,於是將她困於家中,告知她若不寫下欠條就不讓她離開。

從法律上講,甲的行為可能產生以下幾種性質不同的後果:

1.甲的行為構成民法上的“脅迫”,張女士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欠條。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通過威脅、恐嚇等不法手段對他人思想上施加強制,由此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被撤銷的欠條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甲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張女士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欠條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的簡稱,分手後要求支付“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都是有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的欠條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3.甲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張女士可以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如果甲被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則會被判處刑罰,很可能會坐牢,欠條自然是無效的了。

以上幾種可能產生的後果,都需要結合實際案情和相應的證據才足以認定。根據張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我初步建議她向法院申請撤銷欠條。

生活中,被逼迫寫下欠條的事情時有發生,情感生活中、借貸關係中、生意夥伴之間等,經常會出現此類事情。如不幸遇到,武漢律師馬聰建議:應學會保存證據,可以用手機錄音,記錄下整個被脅迫的過程;若情況更加危急,應找機會向他人求救。事情發生後,則應立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分手時,被對方逼迫寫下欠條,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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