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查封使用權房屋?

曾經遇到過一個交易,使用權房的,在交易的最後過程中因為房東的故意欺瞞致使房產無法交易,最後交易下家通過法院要求查封此套使用權房,那麼使用權房可以查封嗎?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使用權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確實並沒有提到房屋使用權的查封。這是因為人民法院執行的標的,是“物”或人的行為(如責令當事人履行合同或是允許探視子女)。房屋使用權為租賃權,如果只予以查封而並不要求被執行人讓出使用權,則該項查封沒有實際意義。如要求被執行人將房屋使用權讓給執行申請人,就變成了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租賃合同的主體,這一做法違反了合同自願的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發生的查封或執行房屋使用權,基本上是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使用權。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直管公房租金較低,使用權有保障並能獲得較好的服務。此外,有一些地區至今還沿用公有房屋使用證制度,以房屋使用證代替房屋租賃合同,其中有一部分房屋使用證沒有明確的使用期限,造成了直管公房可以無限期使用的錯覺。


如果法院將直管公房使用權作為查封或執行的標的,由於房管部門的政府性質,並不會挑選承租人,一般沒有必要不同意,如不同意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房屋租賃合同要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是這種登記並不是權屬登記,當事人是否進行登記備案,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而,這類問題和權屬登記工作沒有太多的聯繫。但是,無論從規範房屋租賃行為還是從維護房管部門的利益考慮,對直管公房的租賃,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有期限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樣,一旦日後發生直管公房使用權被查封或執行,不易產生爭議。而不要再以《房屋使用權證》來替代房屋租賃合同。


對屬於其他產權性質房屋的使用權的查封,極為少見。對此類房屋使用權的查封,產權人如不同意,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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