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于汉超事件再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就于汉超事件再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就于汉超事件再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近日于汉超私改号牌的事件成为网上热点,有支持的,也有不同意见,了解了一下众网友的观点,感觉大家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概念有些混淆,现从专业角度阐述如下,不针对任何一方。

首先明确于汉超私改号牌的行为确实违法并且也得到了处罚,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需说明的是这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本质区别通俗一点说就是衡量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轻,不足以危害社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注意这里有个“管理”;如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达到足以危害社会的,具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则上升为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方式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其中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罚处罚方式和手段。

因此单从于汉超事件的拘留来说对其采取的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不能算作刑事处罚。本人曾于4月16日在头条发文专门阐述过对于汉超不能适用劳动者因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对其过失性适退。另外还有一种过失辞退的法律依据就是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至于该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本身是否公示等与劳动合同解除都有密切关联,有兴趣者可看原文,另外原文中也基本函概了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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