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團職幹部,轉業須知的政策

妥善安置好師團職軍轉幹部,一直是軍轉安置工作的重點,也是部隊和轉業幹部關注的焦點。每年的移交安置工作中,諮詢師團職安置政策的佔了很大比例。本文將師團職軍轉幹部有關安置政策作一歸納總結,希望對戰友們有所幫助。

師團職幹部,轉業須知的政策

政策要點

1.《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 號)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 增加行政編制,所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和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2.《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 號)

“對擔任師級領導職務和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部門和單位,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要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根據工作需要和轉業幹部的德才條件,有計劃地選調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3.《關於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 號)

“各級黨委、政府應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德才表現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結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採取考核選調的辦法安置;接收營級以下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的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等辦法安置。”

“重點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要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結合市、縣級領導班子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對個人有意願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在本地區範圍內統一調配、合理安排使用。要採取空出領導職位、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措施,切實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對擔任師級領導職務和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但應有一定比例安排領導職務。安排軍隊轉業幹部,可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增加的非領導職數實行單列、專用。”

安置辦法

各省市嚴格落實國家政策,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安置辦法,確保師團職幹部能夠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展其能。

1.負責部門

師職計劃分配軍轉幹部一般由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接收安排。團職計劃分配軍轉幹部安置負責部門則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全部歸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有的則由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軍轉部門分別負責。分別負責的,一般是符合任職條件的師職、正團職轉業幹部由組織部門接收安排,其他人員由軍轉部門負責安置。

2.分配辦法

對符合任職的師團職幹部,通常採取功績考核、量化排名、公開選崗的辦法進行安置。也有一些省直部門對團職幹部增加了理論考試的內容,再結合功績考核結果綜合排名,但以考核為主,在積分中考核比重大於考試比重。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團職幹部,則通常採取指令性安置的辦法。

3.職務安排

根據以往安置結果,師團職軍轉幹部安排領導職務的,低一職較多,個別為平職和低兩職;安排非領導職務的,一般為平職或低一職。接收單位一般為一些較大的設區市直屬機關局委辦,近幾年一些編制人數較少的局委辦也有接收。

4.其它措施

在安置去向上,一般正團職以上軍轉幹部不到縣安置。在落實編制上,行政編制主要用於師團職轉業幹部。在定崗定位上,接收單位優先將師團職轉業幹部安排在機關任職,一般不分到基層一線或下屬單位。

政策問答

1、服滿最低年限指的多少年?

《關於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認真做好2001年軍轉安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轉聯〔2001〕6號)明確規定:“對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且任現職滿3年的,一般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個別安排相應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因此,服滿最低年限指3年。

2、什麼是符合任職條件和不符合任職條件?

符合任職條件是指軍轉幹部應當安排領導職務的條件。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擔任師級領導職務均符合任職條件,與任現職的年限無關;而擔任團級領導職務符合任職條件則必須任現職滿3年,時間截止到轉業當年的3月31日。擔任師團級非領導職務以及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不滿3年的,則為不符合任職條件。

3、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怎麼安排?

《關於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認真做好2001年軍轉安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轉聯〔2001〕6 號)要求:“對其他師團職軍隊轉業幹部,一般也應安排相應職務,確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實。”這裡講的“其他師團職軍隊轉業幹部”即指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師團職轉業幹部。

4、考核內容有什麼?

《關於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 號)要求:“對軍隊轉業幹部進行考核,要以軍隊轉業幹部的德才表現、能力專長以及職務等級、任職時間、服役年限、立功受獎、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情況為主,使其服役期間德才表現和貢獻得到更好體現。”因此,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職務等級、任職時間、學歷、立功受獎、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情況等。

(注:文中所述內容如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最新政策有變動,請參照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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