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服刑後未滿五年又醉駕算累犯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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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會構成累犯

是否構成累犯要看三個條件

1、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有期徒刑最少是6個月,而且一般是實刑才算數,緩刑不算。簡單來說前罪需要在看守所或者監獄實際羈押6個月以上,你由此可以判斷自己是不是被判處的有期徒刑。

2、間隔不滿5年。這個時間是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也就是刑滿釋放從監獄出來的第二天開始算。如果是假釋,從假釋考驗期滿的第二天開始算,五年之內在犯罪。


3、第二次犯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判處拘役和管制不能構成累犯。

累犯的後果:累犯會從重處罰,同時不能適用緩刑。


例外情況:未成年人和過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不能構成累犯。

結合你的情況,再次犯罪是醉酒駕駛,如果沒有造成事故應該構成危險駕駛罪,這個罪名最高判處拘役,不能認定為累犯。如果醉酒後造成事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也不可能構成累犯。


只有小律師,沒有小案件,我是令狐小律師,歡迎@令狐小律師


令狐小律


這個不一定。

因為我國《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是: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所以,構成普通累犯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主觀條件是前、後罪必須均為故意犯罪;2、刑罰條件是前、後罪必須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條件是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如果只是單純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刑法規定,構成 危險駕駛罪 ,處拘役,並處罰金。並不構成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是不算累犯的。

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等,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會被認定為累犯的。

最後提醒大家: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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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累犯。

如果只是單純的醉駕的話,根據刑法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將該條進行了修改: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修改後仍然是最高拘役刑罰。

而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關於累犯《刑法》第65條的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1、犯危險駕駛罪,雖然是故意犯罪,但是最高刑法也就是六個月的拘役,所以不存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可能構成累犯。

2、犯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根據關於累犯的規定,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所以,醉駕,不管是危險駕駛罪還是交通肇事罪,都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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