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在領取案件執行款前,您就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今,申請執行人到建安區人民法院領取民間借貸案件執行款時,都會收到明確了這些內容的《致納稅人的一封信》和《建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告知書》。
就民間借貸案件,相關法律規定利息收入應依法納稅。但是,建安區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在已執行完畢的案件中,個別當事人未就所獲利息依法納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
楊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的債權人。建安區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他領取了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19萬元,但未就利息到稅務機關依法納稅。就此案,建安區人民檢察院向建安區稅務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當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同時加強已執行民間借貸案件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經努力,2019年1月14日,楊某欠繳的3.8萬元稅款被追繳入庫。
為實現國家利益保護的制度化、常態化,建安區人民檢察院與建安區人民法院、建安區稅務機關多次聯合召開專題會議,於2019年7月會籤《關於徵收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備忘錄》,對徵收對象、適用稅種、稅率等進行了明確,並規定對領取民間借貸案件執行款的申請執行人發放《致納稅人的一封信》和《建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告知書》。
建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的名義為國家稅收保駕護航,維護了國家利益。截至目前,民間借貸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1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