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自首的情節有哪些?


在我國有自首表現的,通常可以放寬處理。這是犯罪分子的一種悔罪現象,也是對犯罪分子的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得以減刑。那麼,什麼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自首的情節有哪些?

網友諮詢:檢察院掌握34000證據來調查,談話期間(在犯罪嫌疑人單位)嫌疑人主動供述了2萬元受賄行為(實際為34000),隨後又供述了檢察院未掌握的5萬元受賄行為,隨後被刑事拘留。請問這兩筆錢是否能認定為自首情節?量刑標準大約為幾年?是否可以判緩刑?

什麼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自首的情節有哪些?

江蘇恆邦律師事務所秦景敏律師解答:

應該屬於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應依以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汙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的行為依據,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主動如實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不隱瞞、不偽造,這是認定自動投案的依據,也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符合以下情況:

1、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即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當然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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