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有哪些?


在我国有自首表现的,通常可以放宽处理。这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悔罪现象,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得以减刑。那么,什么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有哪些?

网友咨询:检察院掌握34000证据来调查,谈话期间(在犯罪嫌疑人单位)嫌疑人主动供述了2万元受贿行为(实际为34000),随后又供述了检察院未掌握的5万元受贿行为,随后被刑事拘留。请问这两笔钱是否能认定为自首情节?量刑标准大约为几年?是否可以判缓刑?

什么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有哪些?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秦景敏律师解答:

应该属于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1、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3、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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