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中華白海豚”入藥研究?一個禁食野味之後的問題

將“中華白海豚”入藥研究?一個禁食野味之後的問題

一頭相當於人類“70歲高齡”的老年中華白海豚。圖/新京報網

近日,果殼網“物種日曆”發文曝光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官網發佈了一份名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2020年度項目指南(第二批)》的文件,其中第37頁把中華白海豚列為藥用動物並希望開展藥用研究。

但是,此文發出後,現在查證,官網文件中已無“中華白海豚”的相關內容。

從目前信息判斷,“白海豚入藥並希望開展藥用研究”或許曾經進入文件,至於後期官網上文件的修改、有關表述的消失,還沒有進一步的解釋。

“白海豚入藥並開展藥用研究”是否曾經或將要展開,如今已無法確證,不過,“白海豚入藥”依然有跡可循。

將“中華白海豚”入藥,有“實錘”

在一個名為“廣西海洋藥用資源名錄”的網站上,仍可看到大量海洋生物名稱。

其中,“太平洋斑紋海豚”頁面,註明“肉和脂肪有‘解毒’和‘治瘌痢頭’等功效,魚肝可‘養陰明目’”,且有“魚肝:參見物種‘中華白海豚’條”的字樣。點開飛旋原海豚的頁面,正文中則出現了“中華白海豚”的字樣,並稱“偶爾獲得後可取出肝臟保存,或提煉成肝油”。

這個網站,毫無疑問,是所謂“白海豚入藥並希望開展藥用研究”的“科學依據”之一。

將“中華白海豚”入藥研究?一個禁食野味之後的問題

“廣西海洋藥用資源名錄”網站上標註了太平洋斑紋海豚的藥用價值。

有文章指出了“白海豚入藥並開展藥用研究”的荒謬之處。中華白海豚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注意,包括“製品”。

中華白海豚沒有可自我維持的人工繁殖種群,也沒能實現全人工繁殖。而《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要求“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目前沒有任何可靠的科學證據證明中華白海豚有網站所提到的藥用價值。

另外,食用白海豚的肌肉或是臟器有很大的健康風險,包括人畜共患病風險。

那麼,根據這些分析,將中華白海豚從“入藥”的危境中“解救”出來,是不是就可以為中華白海豚“大難不死”而慶幸、歡呼了呢?

我認為遠遠不能。

事實上,即便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官網上那個文件中的內容都是真的,只要“廣西海洋藥用資源名錄”所載的內容仍然被視為合法信息,很難說有多大的錯。

前述文章雖然指這種做法荒謬,卻也客客氣氣。可以看到,在相關文件中,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內容,也有對應免責表述,如“偶爾獲得後可取”。

反過來,如果不是知名度較高,而且碰巧有“中華”字樣的“中華白海豚”,而是名錄中另一種普普通通的海豚,比如“熱帶點斑原海豚”,或更進一步,一種據稱可以“解毒消腫,主治海蛇咬傷,丹毒,纏腰火丹”的“青鱗小沙丁魚”,其入藥研究是不是就不必引發如此驚詫了?

這件事背後,涉及中藥取材規範問題

這件事的荒謬不在於中華白海豚多麼珍貴稀少而要被“入藥”形成的“明珠暗投”的反差,而在於這個“科學研究”的基礎和實踐,在21世紀的今天,本身就是荒謬的。

任何一種在此體系下未經充分科學論證而被“入藥”的物種,其命運也都是荒謬的。

2020年的新冠病毒疫情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後果,一是中醫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現尤為突出,一是“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陡然推進,特別是後者的推進力度,可以說前所未有。

不過相關討論中,也一直存在“全面禁食一刀切而對藥用(主要指中藥材中的動物藥)相對寬鬆”的意見。

比如穿山甲,在食用上一直是“過街老鼠”,但在中藥使用上,卻每年都有大量穿山甲鱗片入市。再比如類似青鱗小沙丁魚這樣的種類(名錄中尚有許多),究竟是藥用,還是食用,治的究竟是“惡疾”,還是“飢餓”,其實幾乎無可分辨。

如今野生動物食用幾近全面禁止,那麼,中藥材對野生動物的利用與食用相比,有多大的優先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是否這種優先性和不可替代性可以覆蓋全部《中國藥典》上的動物藥材,甚至覆蓋很多不在《中國藥典》上的動物藥材來源?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大踏步前進的時間節點,最低限度上,重新梳理已有中藥取材規範,甄別不同藥材在醫用上的價值,十分必要。

尤其是,很多海洋水生生物缺少陸生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知名度,又因為歸口管理的原因,缺乏關注與資源,海洋也比內陸具有更強的公地屬性,難以落實執法。

因此,無論從野生動物保護的實質要求,還是從塑造國際文明形象出發,海洋野生動物藥材的有效性、必要性,都應儘快納入適應時代發展的新的科學框架,與時俱進,加以重新審視。

文 | 宋金波(媒體人)

編輯:狄宣亞 實習生:張曉雨 校對: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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