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會,法律特別規定了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傳喚的方式對犯罪當事人進行審問。那麼,家人傳喚有權利瞭解情況嗎?下面由張鳳啟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家人傳喚有權利瞭解情況嗎
公安局傳喚家人,家屬是否有權利瞭解情況,能進行陪同,要經過批准。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張鳳啟律師小結
以上知識就是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可知傳喚的存在也是為了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進行準備,否則公安機關有權對於當事人拒絕或者逃避傳喚的行為進行追責。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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