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為現行法律所不容,就是違法拆遷

在徵地拆遷案件過程中,經常碰到一些地方藉口“協議拆遷”對村民的房屋實施拆遷,而且這種拆遷方式在各地有愈演愈烈之勢。

協議拆遷為現行法律所不容,就是違法拆遷

“協議拆遷”出現的原因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法》應該走集體土地徵收的途徑,也就是市、縣人民政府要拆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利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時,需要報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隨著耕地在不斷減少,國家為了確保到2020年耕地紅線18億畝,基本農田紅線15.8億畝這個目標,每年國務院和省政府建設用地審批都有嚴格的指標限制。但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的增長、地方官員為了政績,在土地徵收得不到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的情況下,想到了所謂的變通的方法,就是不走土地徵收,走“整村搬遷”、“協議拆遷”獲取土地的途徑。


“協議拆遷”是違法的

“協議拆遷”一般都是以協議的形式出現,簽訂協議的一方往往是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一方是被拆遷戶。表面上好像是通過雙方協商,自願簽訂的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實際上屬於違法協議。“協議拆遷” 沒有法律依據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屬於行政協議,行政協議屬於雙務行政行為,屬於一種新型的行政行為,實質上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也就是要審查該行政行為的內容、程序和適用法律是否合法。

“協議拆遷”協議一般都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縣政府的文件作為“協議拆遷”的依據。但是《土地管理法》並沒有“協議拆遷”的任何規定,市委、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為“協議拆遷”的法律依據。所以“協議拆遷” 沒有法律依據。

協議拆遷為現行法律所不容,就是違法拆遷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所以該整村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沒有法律依據屬於無效。

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整村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的審查,還要依據《合同法》五十二條來審查。

整村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屬於違反了《合同法》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協議拆遷”實質上就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應該取得國務院或省政府徵地批文後才能組織實施,整村簽訂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是在沒有徵地批文的情況下籤訂,所以該整村搬遷或者拆遷安置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於無效。

司法實踐:突破了現有法律框架,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例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行終1347號行政裁定書認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法律規定進行徵收之外,人民政府採取其他形式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為均缺乏法律依據,也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

綜上所述,一些地方政府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實施的所謂“協議拆遷”對農村村民的房屋進行拆遷,沒有法律依據,突破現有法律框架,應屬於違法。

協議拆遷為現行法律所不容,就是違法拆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