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這些貪官們熱衷於囤房子?

【學習小組按】

細數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腐敗案件,房產是引人關注的焦點。

經過多年的高壓整治,特別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建立實施,使官員們在房產貪腐上的活動空間進一步變小,但是仍有一些貪官變著法子在房子上玩花樣。

比如,有關部門查明,鉅貪賴小民通過華融置業等子公司,在廣東珠海開發了某地產項目,120套房中的100套都通過假搖號,分給了他的前妻和情婦。前幾年劉志軍案、谷俊山案等高官動輒數百套的房產,還有一些職務不高的官員也可能涉案數十、上百套房產,都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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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貪官們為何喜歡“房腐”?一是房子不像金錢受賄那樣赤裸裸;二是房產可以升值保值;三是隱蔽性強,不易被人發現。

其實無論是貪房子還是貪票子,都是領導幹部信仰總開關失靈,貪圖物質生活的奢靡,急於將手中權力變現。

2010年,中央印發實施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官員申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產情況。2017年,中央對《規定》進行了修訂,對一些項目作了進一步明晰和補充完善。但有些官員不但不如實報告,還企圖瞞天過海,對抗組織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經信委原副主任(正廳級)文民,近日被判有期徒刑18年。他非常熱衷投資買房,辦案人員查明其實際擁有房產36套,分佈於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以及澳大利亞等地。而這些房產無一在其名下,均是親屬或朋友代持,這還不包括他出售變現近千萬元的14套房產。

50套房產都是怎麼來的?正是文民將手中權力的作用發揮到極致換來的。自1995年任包頭市白雲礦區區長以來,承攬工程、專項資金、職務晉升、調動工作都是他牟利的工具。隨著職務升高,文民的斂財手段也更肆無忌憚。

2011年,某城礦公司負責人和文民關係密切,文民在明知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籤批上報,致使該公司非法獲取國家資金1000萬元並揮霍了大部分,文民則從這些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中,收取了100餘萬元的感謝費。

就是這樣一個貪婪的“蛀蟲”,卻為自己打造了“清廉”人設。文民在報告個人事項時,不但謊稱自己沒有房產,還強調自己租房子住,而事實上,他僅靠出租房子就獲利6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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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中紀委反腐專題片《永遠在路上》透露的一個案子很典型。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從相關企業低價購買了多套住房,均在北京二環的黃金地段,幾套房子買下來,跟市場價相差達到2000多萬元。她自己直言:這個房子到底給我優惠了多少錢,我自始至終沒有去問,我根本不敢去打聽。

有的人不但敢於打聽,還以此為自己的“本事”。

曾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副處長的宋立,不但熱衷炒房,而且深諳房地產行業的“套路”,也很會找監管措施存在的漏洞。

宋立的第一次炒房始於2004年。通過工作中熟識的寧波市住建委處長何某,宋立僅靠10萬元定金就從開發商處取得一套房。2年後房價上漲,他便以70萬元轉手。這一招使宋立走上了“以房生財”的邪路。

2005年下半年,宋立被提拔為省建設廳村鎮建設處處長。他認為和房企老闆不存在直接的管理服務關係,更便於他找那些老闆兌現自己當年的提攜之恩,而他“以房生財”也更心安理得了。

2007年,他用200萬元從一名吳姓老闆處購得一套商品房,還無償取得2個車位,連定金的30萬元都是老闆支付的。後經鑑定,該套房當時的價值高達422.9萬元。

宋立給自己定下以房生財的三個“確保”原則,可謂無恥之極:即確保穩賺不賠,僅籤預訂協議,不付款或象徵性付款,視房價漲跌再決定是否購買;確保轉讓“合法”,一般都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並辦理產權證後再轉讓;確保最大限度控制影響,儘量不在杭州主城區炒房,並且堅持一地只炒一次。

隨著時間推移,房產升值和唾手可得的利益衝昏了宋立的頭腦,也擊穿了他的底線。黨的十九大後,他的貪婪之手仍沒有停歇,即使在被留置前,他還盤算著用同樣套路把兒子的婚房解決了。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房地產項目集中了大量資金,一些黨員幹部如果動了心思,後果不堪設想,很多小官鉅貪均來自這個領域。比如,杭州市建委住房開發處原處長張新,違反招投標法規,擅自將某經濟適用房項目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公司開發。

項目建設過程中,張新還多處違規操作,為項目開發公司提供便利、輸送利益。而該開發公司因缺乏基本資質、項目資金挪用導致項目停工、無法交付,引發民怨。最終查明,張新先後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24億餘元,可謂觸目驚心!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本應該為人民服務,而有些官員眼中盯著的卻是一摞摞人民幣和一套套房產。

但房產雖多,真的安心嗎?很多貪官描述自己的貪腐心路時都提到了擔驚受怕、心力交瘁、失眠多夢。俗話說:家有房屋千百間,睡覺只需三尺寬。在制度籠子不斷紮緊的今天,能讓人安穩睡一覺的絕不是房子的豪華和多少,而是平日不做虧心事的坦蕩之心。

文/鶴鳴

資料來源/人民日報、光明網、中國紀檢監察報、檢察日報等

(來源:學習小組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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