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快遞不翼而飛,能追討快遞公司的責任嗎?

法律知識:快遞不翼而飛,能追討快遞公司的責任嗎?

2006年8月6日,興菱公司委託韻達公司從上海快遞一箱電器到廣東省東莞市。辦理好手續後,興菱公司當場支付了運費145元,韻達公司開具了發票。韻達公司將物件取走後,卻在運輸途中將物件遺失。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原告興菱公司要求韻達公司按遺失貨物價值賠償3.12萬元,並返還快遞費145元。

被告韻達公司在法庭上辯稱,遺失快遞貨物是事實,但應當按照快遞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來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法院查明,原、被告間以往也存在物件速遞業務關係,雙方達成的快遞協議約定,保價物品按保價金額賠償,保價金額限額2萬元;未保價的賠償限額500元,或在不超過保價金額範圍內的實際價值。本案的快遞單正面還載明“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閱讀並接受背面的契約條款”,並用黑體字註明“貴重物品務必保價”。但是,興菱公司在快遞單上未載明物品的詳細名稱,未聲明物品價值,也未要求保價和支付保價費。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興菱公司無視自己未聲明保價的事實,要求韻達公司全額賠償遺失物品的價值,無論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還是從運輸和郵遞的常識和情理的角度,均缺乏依據。由此,法院只能在雙方約定的賠償價值範圍內支持興菱公司的訴請。因韻達公司願意賠償2000元並退還運輸費145元,法院予以准許。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一般的運輸和郵遞方式中,承運人、託運人均會為減輕運輸途中的風險而設立託運人聲明保價並支付保價費或簽約保險。託運人未聲明保價或簽約保險的,應視為對自己財產權利的放任和處分,一旦發生財產受損的情況,託運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專家的行動建議

在貨物運輸合同領域,運輸合同的標的物常常發生滅失或者丟失的危險,而造成的損失和賠償之間卻因一些特殊規則而不同。一般情況下,運輸合同的標的物若在託運時未聲明價值,只退還運輸費用作為彌補,反之則依合同約定賠償,只是運輸費用會相應增加。因此,託運物若系貴重之物,應當在合同中作出保價聲明或者投保損失險,以防損失無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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