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河北邯鄲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宣判

亮劍!河北邯鄲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宣判

河北邯鄲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正式宣判。涉案首犯獲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通訊員崔瀟攝

河北新聞網訊(河北日報記者陳正 通訊員崔瀟)11月27日,河北省邯鄲市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峰峰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代某順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餘6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分別被判處一年二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並處罰金。

峰峰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代某順為首要分子,代某茹、曹某營、韓某豔、代某傑、郝某、張某峰為團伙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親屬關係為紐帶招募社會閒雜人員組成了以代某順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亮劍!河北邯鄲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宣判

河北邯鄲首例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正式宣判。涉案首犯獲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通訊員崔瀟攝

2012年至2018年期間,該團伙成員交叉結夥作案,以代某順在峰峰礦區放貸收取高額利息為主要經濟來源,通過簽訂虛高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方式實施“套路貸”,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進而採取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通過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活動進行討債,或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借款人、擔保人施壓,以實現侵佔借款人及擔保人合法財產的目的,擾亂了峰峰本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及《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某順、代某茹、曹某營、韓某豔、代某傑、郝某、張某峰可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庭審中,被告人全部認罪認罰。宣判後,當庭無人表示上訴。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以來,邯鄲市首例“套路貸”模式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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