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補助資金

關於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財建〔2020〕199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有關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有關發電企業:

  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有關規定,垃圾焚燒廠因汙染物排放超標等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的,核減或暫停撥付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現將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完成“裝、樹、聯”後,方可納入補貼清單範圍。待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後,電網企業可撥付補貼資金,並在結算時將未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期間的補貼資金予以核減。

  2020年6月30日前已納入補貼清單、但未完成“裝、樹、聯”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先暫停撥付補貼資金,待發電企業完成“裝、樹、聯”且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後再撥付補貼資金。

  二、納入補貼範圍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出現《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違法情形被處罰的,電網企業應核減其相應焚燒爐違法當日上網電量的補貼金額。

  一個自然月內出現3次及以上上述違法情形的,電網企業應取消當月補貼資金,並暫停撥付補貼資金。自最近一次出現上述違法情形的次日起,待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連續30日監測數據達標的,可以恢復發放補貼資金。電網企業與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結算時,應核減暫停撥付期間的補貼資金。

  三、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自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因前述規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四、電網企業應將列入補貼清單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情況報送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並按季度向其經營範圍內相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行政處罰情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在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將相關結果抄送項目接入的電網企業。電網企業依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決定,核減或暫停撥付補貼資金,並與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進行結算。

  五、生態環境部按季度將各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情況函告財政部。財政部將據此與各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六、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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