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生產經營單位"等概念探析角度出發,談談對新"安法"的幾點期待

首先,來看一件真事。

2014年,我在湖南當兵的時候,有一次部隊組織無償獻血。獻完血,一個戰友問醫生:“我們獻的這血如果拿去賣的話,是怎麼賣的?”


醫生回答:這血不會拿去賣。


戰友說:我說的是如果嘛。


醫生說:那就是按單位賣。


戰友接著問:那我們單位的怎麼賣?


醫生一時語塞,忍著笑說:我說的單位是計量單位,比如幾百cc這樣。

那麼,問題來了。在生產安全領域,或者說,安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單位,是戰友所說的單位?還是醫生所說的單位呢?

上一篇《中國安全生產史1949—2015》讀後感系列之 “生產安全”與“安全生產”概念探析是回答“正名”問題。本文則主要回答在生產安全領域中,生產安全事故是什麼、生產經營單位是什麼、自然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麼等問題,以求“名副其實”。

本文寫作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逆向思維


加強生產安全工作——(目的)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重點在於如何定義)生產安全事故——(重點在於如何定義)生產

生產:1.物質資料的生產;2.精神產品的生產;3.人類自身的生產;

第二部分:發展的眼光

物質資料的生產史是人類發展史的重要組成部分。


原始社會(茹毛飲血、刀耕火種)——農業社會(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元;以手工、畜力為主的生產方式;)——工業社會(以工廠、企業為基本生產單元;以機械化,電力、石油、核能等能源為主的生產方式;)——信息社會(智能化、無人化生產)

即,生產安全領域中的重要概念“生產經營單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工廠,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工業化、機械化、規模化生產方式對生產主體組織化的必然需求和現實結果。

第三部分:

釐清概念的現實意義:對新安法的幾點期待。

從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安法立法的目的所在,是我們開展生產安全工作的初心使命,因此,對生產安全事故概念進行清晰的界定,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在交通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概念中,“安全事故”概念具有普遍性意義,而“交通、食品、消防、生產”等定語則突出整體概念的特殊性,故本文主要針對特殊性進行探討。

生產是什麼?

所謂生產:指人類從事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動和過程,生產區分為:

①滿足人們衣、食、住、行等必需的物質資料生產;

②人自身的生產,即種族的繁衍;

③滿足人們必需的文化生活的精神生產(即精神產品的生產。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第1卷第1章中,將這三種生產分別稱為“自己生命的生產”,“他人生命的生產”“思想、觀念、意識的生產”。——百度百科


那麼,廣義上,一切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財產的安全事故,都可以稱之為生產安全事故。

物質資料的生產過程:某工廠在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被機械傷害致死;某農民在割稻子過程中,被毒蛇咬傷致死;某早餐店老闆(個體工商戶)在炸油條過程中,被熱油燙傷後,因傷口感染致死;是生產安全事故。

精神產品的生產過程:某歌手在創作歌曲的過程中,突然腦溢血去世;某電影在攝製過程中,某演員被炸藥誤炸致死;某綜藝節目在錄製過程中,某演員被道具傷害致死;是生產安全事故。

人自身的生產過程:分娩過程中,孕婦因大出血死亡(難產),是生產安全事故。

那麼,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為立法目的的安法,其所指的生產安全事故,包含以上所列的所有種類麼?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要對上述三類生產安全事故作進一步釐清、限定、縮小範圍後,才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從


現行安法釋義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為: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要充分理解該釋義,首先得明白生產經營單位是什麼?生產經營活動是什麼?

一、生產經營的主體

安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該如何理解?

根據《生產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然人不屬於生產經營單位,是因為他們對“單位”理解和我戰友一樣。理解成具有組織形式的“工作單位”,即機關、團體、法人、企業等非自然人的實體或其下屬部門,或是工薪階層上班的地方。“單位”一詞是中國人特有的說法,一般隱含著有編制,在政府部門工作。

進一步,此處“單位”可分為:政府單位、事業單位、企業單位三類。企業單位又分:國有、民營、私營、股份制、外資、合資等。

而醫生所稱的“單位”指的是“計量單位或基本單元”。比如,蘋果的計量單位是“個”,基本單元是“一個蘋果”。也可以說蘋果的計量單位是“kg”,基本單元是“1kg蘋果”,同時,這1kg蘋果可能是很多個蘋果組成的。

類似的,生產經營活動主體的計量單位是“個”,基本單元可以是“一個自然人”或“一個企業”,同時,這一個企業可能是由很多個自然人組成的。

即,安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指的是醫生所說的“基本單元”。在這個意義上,生產經營活動主體的基本單元當然包括自然人。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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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一種,是貫穿於人類整個物質資料生產史的。與之相對,企業這種生產經營單位,則不是古已有之,而是伴隨著工業化的生產方式所產生的,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工業化、機械化、規模化生產方式對生產主體組織化的必然需求和現實結果。

以自然人或家庭為單位的生產主體難以滿足工業化生產方式下,對大量原材料、生產工具(機械設備)、從業人員進行科學高效管理調配的需求。而具備組織架構的企業,對生產主體層面進行了精細的社會分工。從“所有者(是老闆也是工人)”到“所有者(老闆)——從業人員(工人)”,再到“所有者(老闆)——管理者(職業經理人)——從業人員(工人)”,生產主體組織化程度不斷加深。企業這種生產經營單位,順應了歷史潮流,成為了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最重要組成部分。

因此,生產經營主體是自然人還是企業,並不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判定。

二、生產經營的客體

從生產目的角度出發,物質資料、精神產品的生產可分成兩類,一是自給自足;二是進行市場交易,參與經濟活動。

根據安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適用本法。

那麼,生產經營活動是什麼?

根據安法釋義,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採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製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本段釋義採用的是列舉法,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種類進行羅列。而通過分析其羅列的各類活動的目的,可以發現,它們的共同目的在於銷售,在於交易,在於盈利,即,直接參與經濟活動。

如果把安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拆分為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那麼,經營單位不一定是生產單位,但生產單位一定是經營單位,“經營”突出了經濟性。


經濟性是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特徵。

即,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客體是商品,既包括有形的物質類商品,也包括技術、諮詢、勞務等服務類商品。在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中,要重點關注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性特徵,關注其中涉及的商品的提供者,在此基礎上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作進一步判斷。

在實際中,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活動是否屬於生產經營活動是易於判斷的,但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活動則常常令人困惑。

從


案例一:假設自然人A為給自建房裝一個捲簾門,以500元人民幣的酬勞與自然人B達成口頭約定。後B在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未帶安全帽),從高處墜落致死,那麼,該起事故可以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麼?A可以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麼?A需要對該起事故負責麼?

根據上述分析,生產經營活動的客體是商品,那麼此案例中的商品是B提供的勞務服務。A購買該商品是為了自建房的裝修,為了自己的居住,並非為了盈利,為了開展經濟活動。即A不具備經濟性,不能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這是其一。

其二,作為勞務服務商品的提供者B,是生產經營單位,安裝捲簾門是B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安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生產安全條件;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也就是說,在捲簾門安裝過程中的生產安全條件的保證,應當是由B負責。從情理上來說,安裝捲簾門是一種有技術含量的專門活動,B作為專業人士,比A更為了解開展此項活動的風險與存在的事故隱患。(A瞭解的是該場所本身存在的事故隱患,如果B死亡是因為該場所本身的事故隱患,如某處地板腐朽,不能踩。A未告知B,導致B誤踩墜落,那麼A也有責任。)

即,該起事故是B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一般生產責任安全事故,B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鑑於B已在事故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當然,現實中,從人道主義出發,A會對B作出一定補償。)

案例二:假設個體工商戶理髮師A為給門店裝一個捲簾門,以500元人民幣的酬勞與自然人B達成口頭約定。B在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未戴安全帽),從高處墜落致死,那麼,該起事故可以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麼?A可以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麼?A需要對該起事故負責麼?

A進行卷簾門安裝是為了開理髮店,即,安裝捲簾門屬於開理髮店的準備活動,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A作為個體工商戶,已進行工商登記,屬於生產經營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安法所稱的: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此處所指的生產安全條件,是與該生產經營活動相匹配的條件。就像瓷磚廠有瓷磚廠生產安全條件,服裝廠有服裝廠的生產安全條件。A開展的是理髮活動,那A要保證的是理髮活動的生產安全條件。

同理,B要保證的是安裝捲簾門活動的生產安全條件。

與案例一不同的是:

安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生產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生產安全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根據該法條,A有判斷B是否具備工作資質的義務,並負有對B生產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檢查的職責。

那麼,在現實中,安裝捲簾門需要資質嗎?A有這個能力去認定B是否具備該資質嗎?B在作業的時候,A得進行檢查麼?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先看另外三個問題:A知道自身在安法上的法律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麼?A知道安法麼?A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開理髮店),會有相關的政府部門對其進行安法的普及教育及執法檢查麼?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有識之士可以去做個個體工商戶/企業對安法瞭解程度的問卷調查。安法對個體工商戶、企業的標準和要求是一視同仁的,因為它只有一個表述——生產經營單位。這對實際執法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惑。

比如,按照安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安全工作有7個法定職責。

從


具備組織架構的企業,對該條款是具有操作性的;問題在於,如果是生產經營者(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就有很大困難。

試問,只有一個理髮師的理髮店,你能要求他建立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一對夫妻開的早餐店,你能要求他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一個流動的關東煮攤販,你能要求他制定實施教育培訓計劃?

按照現行安法,他們是不是生產經營單位?是!但現實中,能按照安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去要求他們麼?企業和自然人的生產安全標準能一樣嗎?

結合實際,一方面,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遠遠大於自然人生產安全事故;另一方面,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等危險性較大的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遠遠大於其他行業。

因此,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原則,企業生產與自然人生產、危險性較大行業與一般行業,在安法的相關規定中,應當加以區分且有所側重。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合法性

根據安監總局第15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政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稅收、產品質量、產品價格、生產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的前提在於,該生產經營單位是經工商登記,合法存在的。

非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本身就是不應該存在的,如果對不應該存在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既不符合法理,也是對行政資源的巨大浪費。對非法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進行的是打擊取締。

如,某非法經營的工廠未開展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導致發生事故,政府部門介入調查後,以“未開展教育培訓”為由對該工廠進行行政處罰,相當於是對該非法經營單位“合法性”的一種事實追認。即以同樣的標準看待合法和非法生產經營單位。

因此,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的,應當有更嚴厲的處罰條款。


對新安法的幾點期待


從


1.期待新安法將生產經營單位區分成生產經營企業和生產經營者(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並作出不同的規定。


即,參照《食品安全法》區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企業。安法也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區分。高風險的生產經營企業要履行的法定義務應當多於生產經營者,標準要更高、更嚴格。


2. 期待“生產經營主體在進行工商登記時,需接受安法普及教育、培訓、考核”寫入安法。


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在進行工商登記的時候,都要接受與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法普及教育、培訓考核。以避免“沒出事前不知安法,出了事後按安法處罰”的尷尬情況,也是從源頭上提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意識和知識的重要手段。


3. 期待新安法在附則中能對“生產、生產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等本法涉及的基本法律術語進行明確解釋和界定。


一部法律,關鍵在於搞清楚“什麼人該做什麼事,或什麼人不該做什麼事””“什麼事”指的是權利義務,在具體條文中能得到明確,問題在於“什麼人”,即法律的適用範圍、效力範圍要非常非常明確。畢竟,在具體實踐中,法律適用範圍不明確會帶來諸多困惑。


4. 期待新安法能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作出懲罰性處罰規定。


5.期待新安法能改為《生產安全法》


可以看出,本文所有分析的焦點都在於“生產”,或衍生於“生產”。本文涉及到的安法規定中,一律將“安全生產”換成“生產安全”,也是有些情願,還望大家海涵。


之前有提過,法律具有“工具書”的屬性,可以說,一部法律的具體條文的內容總和,已經體現了價值觀,體現了立法目的。因此,在法律名稱上,突出體現方法論,體現其“工具書”的作用,是否更為適合?

即,《安全生產法》並不需要以“安全生產”為表述來體現“安全第一”的價值觀,而表述成《生產安全法》更能精準的代表,其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人身、財產安全關係”的法律內容。


生產安全更能引起人們對“生產”概念的重視,正因為“生產”所涉及的行業範圍之大,沒有哪一個政府部門能夠管所有行業的生產,所以必須牢固樹立“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等“三個必須”的理念;正因為“生產”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所以“生產安全”應從實現經濟“安全發展”的角度切入,來開展相關工作。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足之處歡迎指正。


俠之大者,為國為民,請叫我——生產安全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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