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張揚正義的民告官現象為什麼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日益趨多?

古代張揚正義的民告官現象為什麼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日益趨多?

什麼叫“民告官”?民告官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聯繫。

“民告官”往往派生出一個極專業的法律名詞,那就是行政訴訟(按時間線解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在古代,人民並沒有今天這樣專門的法律意識,國家更無所謂的行政訴訟法,但兩者在法律學上的意義是一樣的,如文題,為什麼說古代的“民告官”現象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發展日趨增多?尤其是在宋代這個遠邁前代的“經濟發達”時期更是得到很大發展呢?

古代張揚正義的民告官現象為什麼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日益趨多?

為民做主的包青天

在宋代,不僅有小民一不得氣”,便“詆郡刺史,訕訴官長”的例子,更有聚眾者,把一暴溺的縣丞告下臺,罷免其官的先例,這在古代社會的大多數時間裡簡直是不得了的,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暗裡說白了還是秦制,每一朝代的更迭都要把制度復古一遍,在秦制裡,人是依附於共同體的,便也可以說個人並沒有自己的主體性,既如此便談不上個人獨立,個人權利了,那麼,“民告官”就顯得尤其可惡了,至少對皇帝來說是這樣,畢竟民告官的潛臺詞就是:“我要申訴我的權利”皇權獨大是不允許這樣的挑戰的。

另一個方面就是皇權社會里,助長“民告官”就是一種民粹之惡,皇帝的合法性來自哪裡,並不是今天的對什麼什麼負責,對下也要負責,當時皇帝的合法性是來自上天的!代天牧民,百姓在統治者的眼中充其量是一些群羊罷了,說白了,這世上有三種人,先知先覺,後知後覺,不知不覺,顯然,皇帝覺得自己是第一種人,認為官僚體系是第二種人,老百姓是第三種人,領導順序也是由上及下的,皇帝下命令,官僚體系帶著百姓執行,所謂不覺不知的老百姓並沒有什麼實際的政治權利,非服從第一種人和第二種人不可,連名義上的權利都不可談,不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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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微服私訪記

應該說在名義上,這天下都是皇帝一家之姓的私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嘛,不管皇帝與他的爪牙,他的封疆大吏們的統治對百姓來說如何不可忍受,只消記得一點:“雷霆雨露皆是聖恩”,這就是皇權社會的流氓邏輯,在這樣一個一元化的行政體系中,行政訴訟一旦形成一項制度,就將

涓涓不絕,將成江河,萌芽不剪,將尋斧柯”

而且還有一種說法說古代的地方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所謂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社會條條索索一壓下,百姓群羊忤逆父母官的意志便是不被統治者們接受甚至要嚴加懲處的,即使父母官欺壓百姓是事實,可還會引起皇帝的擔心,怕動搖了統治秩序,比如乾隆就說過:

“小過本不至逮繫,但既以司吏,則罪宥宜出朝廷。若因部民伏關乞留,遽為縱遣,是黜陟之柄編氓轉得而操之,成何政體?明祖於此俱加以賞賚超擢,不啻導之作奸。倘猾吏民窺見意指,交通惑聽,流弊伊於何底?國法吏治不因之俱壞乎?”

在他看來,民眾乃至民意也是有可能被操控的,把人往壞了猜度,不管是民聲好亦或是民聲壞都可能是地方官操弄民意的結果,更遑論還有利用民意攻訐他人,黨同伐異的可能,這種邏輯,在統治者們看來,是沒有一點錯的,更是要加以厲行的。

但很多事情有時候並不全部以個人的意志而轉移,即使皇帝是非神即鬼的強大意志,眾皇帝們如何如何防範“民告官”,不管是讓地方官

:“昭布森列,自當據實陳訴,靜聽審理,何至無所控籲”逐級審理,逐級上報也好,還是制訂法律也罷,即使正常的申訴途徑不通,也不能越級告狀,動亂地方局勢,一旦走上這條路,輕則不管有理無理,先笞四十板再說,據說這叫殺威棍,重則則是不分首從,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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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乾隆他自己的說法來看,越級告狀就是:“此等刁風,甚屬可惡”

即使百姓受的予取予再多,地方官再不堪,發現贓官的也是皇帝的識人之明,而不是“一二刁民上京告狀的功勞”(乾隆語),眾皇帝們怕這是人心思動的先兆,先警示天下再說,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直接不予理睬,有“民告官”的直接擒首惡以儆餘兇,掐斷涓流,不能開了這一方面的先例。

但百姓的忍耐性再好,總也有一個底線,或者說生命的紅線,於是便有了不堪壓迫者的憤起反抗,這種事情一件都不會少!尤其是南宋年間,城市化的腳步大大加快,一度出現了現代語境裡的小市民,這些小市民第一次自覺地萌發了關於個人權利的意識,加之南宋經濟發達,政府對百姓的鉗制遠沒有秦代那樣嚴重,所以就出現了好多起的“民告官”事件,這些事件的性質大多不如其它朝代這樣動輒是人命官司,跟今天的性質差不多,都屬於經濟糾紛,經濟衝突乃至一些在今人看來都是小事的小事,並不是其它朝代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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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婢宣淫”,結果“撼落壁土的方回

舉例說有個叫方回的官員,一天晚上“與婢宣淫”,結果“撼落壁土”,鄰居當然不饒,製造噪音擾亂鄉里可還了得,史書說這裡的百姓民狃悍猾,於是鄰居便:“操盈尺之紙,書平時之憤”,告了方回一狀。

亦或是去官方設置的登聞鼓院擂鼓狀告官長,連歷史評價相當槽糕,政治極不清明的南宋後期,奸臣蔡京想要強拆民業,要把四鄰田廬拆掉,進而把土地獻給皇親向氏,結果最後被開封府專管這一方面的法官判蔡京坐罰金二十斤,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令人㤞異的事情還有很多,絕不勝前朝還是後代的齷齷齪齪。

當時的政府不僅不阻攔,相反還積極的為這些告狀的百姓創造條件,首先在司法制度中應用了迴避制,百姓狀告法院A,法院A就要回避,由機關B審理,百姓狀告地方機關B,地方機關B就要回避,由中央法院B審理,個人也是如此,而且據人統計,厚養士大夫的宋,民告官的結局也大多是老百姓贏,司法舞弊被控制在了一個適當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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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鉅著

故而,我們可以總結起來說,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必然會帶來個體政治、權利意識的覺醒,這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發展現象,就比如說,以前一個人種地的收成只夠自己吃,人被種種限制條件拴在地裡(如皇權對人的限制,生產力、生產關係對人的限制)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改變,農民在糧食生產中的收成不僅夠自己吃,還能把多餘的糧食賣出去,以換得工業產品,比如扯上一尺花布,做上幾身衣服,再買點油鹽,火柴,像大地主那樣地多,自然資本就多,還可以買地買房子,這中間個人的權利意識就覺醒了,也需要契約來保障交易,這兩樣東西一出現,先有了

權力意識,這是你的,這是我的,你來搶走我的東西,我就要通過合法的手段拿回來,於是就有了經濟糾紛,經濟衝突,進而大家就有了鬥爭意識,有人要侵犯我的權力,我就要對等對待,比如官府強徵我的地,不管是通過民告官也好還是協商也罷,我都要把地拿回去,這中間又有了契約精神,因為跟我產生交易乃至糾紛、衝突的不是我所在的小共同體內的熟人,而是更廣闊範圍內的陌生人。

有了這兩個條件,之一是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改變導致了權力意識的覺醒,我有了可供交易的貨物,有了交易的需要,可以界定你我之權力分界,之二,這些互為條件,互為因果的事例有了契約的保障,比如政府制訂法律,給人民以約束的權利,於是宋代的民告官便是日益趨多的,換言之,已經有了今天“行政訴訟法”的趨形了,歷史學家評論宋代站在近代的門檻上,是現代的拂曉時辰所言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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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曲中的官員形象


“民告官”是不是一個好現象?

民告官是不是一個好現象?筆者認為要從兩方面講,一方面,民告官其實並不是一個好現象,中國人有一種傳統的忠奸觀,如刀爾登所言:“古代中國盛行一種“捉壞蛋運動”。就是說不管士紳也好,百姓也罷,思考自己乃至國家的處境時,大多不會把矛頭對準皇權體制,國家治理不好,政府內烏煙瘴氣,首先要拿幾個體制中的壞蛋開刀,認為龍椅上坐著的不管是白痴呆蟲也好,流氓惡棍也罷,都是朝中出了奸臣,聖上是受這幹貳臣矇蔽的,全然是忽視了制度,忽視了皇權體制,按儒家的辦法就得復古。

那麼,民告官代表什麼呢,代表的正是言路不順暢,因為民告官大多不是通過正常途徑來申訴的,比如野史中我們常可以聽到康熙微服私訪記的故事,還有就是老百姓攔轎,求清官大老爺做主的故事,這說明,老百姓正常的權力訴求,在腐朽的官府中是得不到一個正常的反饋的,不然百姓何必要冒著殺頭的風險,來皇帝,清官這裡求公平、求反饋呢?換言之,大多情況下,民告官並沒有形成一種制度,僅靠這種運動式的官民矛盾緩解體制根本不足以達到雙方共同期待的目標,比如說朱元璋就曾發動老百姓來幫他整頓吏治,在他生前,效果還不錯,一待他身後去了之後,老百姓的熱情立馬就衰減了下來,以至於明朝的吏治壞到了一個駭人聽聞的地步,真真是非制度化不然無以憑保全。

古代張揚正義的民告官現象為什麼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日益趨多?

而好處其實也比較多,至少比弊處要多,這裡還是一個反饋機制的問題,民告官有什麼作用?作用只有一個,那就是化解官與民的矛盾,這樣一個制度太重要了,縱然華夏民族的民族性格非常能忍,但也有一個紅線,在這樣一個紅線的標示下,官府的反饋機制必須有良好的反饋,至少要在相當程度上對民眾的訴求有一個反饋,充當官與民之間矛盾的洩洪閥形容的就是不錯的。

明明在宋代,“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已經有了正向發展的可能,為什麼在宋以後的歷朝歷代中不僅沒發展起來,竟然還消失了是什麼原因?

那麼,這樣一種好多於壞,在宋代(南宋)起到大作用,至今還在應用的制度,為什麼會在南宋滅亡以後,漸漸式微乃至完全發揮不了制度本身的作用了,筆者認為原因有二。

一是條件所限,如前文所言,“民告官”的正向發展以及日益趨多是有條件的,首先是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政府層面的制度保障,而權利意識的覺醒與經濟發展很大的關係,只有生產關係改變了,人們可能才會有權利意識的覺醒,宋亡之後,蒙古統治者使整個社會倒退到了一種奴隸制社會的狀態之中,即使這個說法尚過嚴重,蒙古統治者至少使當時的整個社會有了奴隸制社會的某些特徵,經濟發展也因戰亂從而被重創,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一個以供權利意識覺醒的社會土壤,伴物契約社會也就沒有到了明清,這方面的遺毒並未滌盪乾淨,經濟總量雖有增長,可生產關係還是中世紀的,比宋代是有倒退的,這樣一個社會環境裡,是不可能允許“民告官”的,元代當時的南人連政府權利都沒有,更遑論更高一級的“民告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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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牽出的彭家屏案


原因之二,我們看乾隆對“民告官”的態度便可知。

乾隆二十二年,乾隆第二次南巡北返期間,路遇兩災民告狀,狀告夏邑縣令孫默和河南巡撫圖勒炳阿等官員串通起來,隱瞞災情,兩天之後,又有一災民告狀,告的也是夏邑縣令孫默和河南巡撫圖勒炳阿等官員,狀告內容和上一次相差不多,乾隆不僅沒有完全採信這幾路災民的舉內容,還牽出了一場政治大案,最後的結果就是:民告官的民,被交由山東巡撫審辦,狀告案件已經查實,夏邑縣令孫默、河南巡撫圖勒炳阿等官員被革職,乾隆為什麼要處理受害者呢?隨後乾隆在給河南的諭旨中揭露了他這樣做的原因:

“……俾曉然於朕惠愛黎元,一體之意,各安本分,靜候給賑。至巡撫、知縣之罷斥,乃朕遣人密加訪察,自為整飭官方起見,初不因彭家屏之奏,亦不因一二刁民之遮道呈訴也。若因此遂增致長刁風,挾制官長,擾及賑務,則是自幹罪戾,不能承受國家惠養之恩矣。(《清高宗實錄》)”

也就是說乾隆警告老百姓們,不論政治敗壞到何種程度,百姓有多不堪忍受,都不能“民告官”,要走正常的途徑申訴。粗看沒問題,但一細看,百姓告御狀就是因為申訴不暢,如果申訴通暢的話,老百姓何必要告“刁狀”呢,實際上,以乾隆為代表的統治並非不明白這一點,但他首先要考慮的,並不是人民的權利得到幾分伸張,第一位的還是政治秩序能不能得到保障,會不會因此動搖國基,我們知道,中央集權在清發展到了極致,那麼依附於大共同體的個人的權利便受到了壓縮,限制“民告官”便是必然了。

恰是如此而已,因為這兩條內容都缺乏,“民告官”得不到完全保障最後式微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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