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张扬正义的民告官现象为什么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趋多?

古代张扬正义的民告官现象为什么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趋多?

什么叫“民告官”?民告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

“民告官”往往派生出一个极专业的法律名词,那就是行政诉讼(按时间线解释),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古代,人民并没有今天这样专门的法律意识,国家更无所谓的行政诉讼法,但两者在法律学上的意义是一样的,如文题,为什么说古代的“民告官”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发展日趋增多?尤其是在宋代这个远迈前代的“经济发达”时期更是得到很大发展呢?

古代张扬正义的民告官现象为什么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趋多?

为民做主的包青天

在宋代,不仅有小民一不得气”,便“诋郡刺史,讪诉官长”的例子,更有聚众者,把一暴溺的县丞告下台,罢免其官的先例,这在古代社会的大多数时间里简直是不得了的,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暗里说白了还是秦制,每一朝代的更迭都要把制度复古一遍,在秦制里,人是依附于共同体的,便也可以说个人并没有自己的主体性,既如此便谈不上个人独立,个人权利了,那么,“民告官”就显得尤其可恶了,至少对皇帝来说是这样,毕竟民告官的潜台词就是:“我要申诉我的权利”皇权独大是不允许这样的挑战的。

另一个方面就是皇权社会里,助长“民告官”就是一种民粹之恶,皇帝的合法性来自哪里,并不是今天的对什么什么负责,对下也要负责,当时皇帝的合法性是来自上天的!代天牧民,百姓在统治者的眼中充其量是一些群羊罢了,说白了,这世上有三种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显然,皇帝觉得自己是第一种人,认为官僚体系是第二种人,老百姓是第三种人,领导顺序也是由上及下的,皇帝下命令,官僚体系带着百姓执行,所谓不觉不知的老百姓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政治权利,非服从第一种人和第二种人不可,连名义上的权利都不可谈,不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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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微服私访记

应该说在名义上,这天下都是皇帝一家之姓的私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嘛,不管皇帝与他的爪牙,他的封疆大吏们的统治对百姓来说如何不可忍受,只消记得一点:“雷霆雨露皆是圣恩”,这就是皇权社会的流氓逻辑,在这样一个一元化的行政体系中,行政诉讼一旦形成一项制度,就将

涓涓不绝,将成江河,萌芽不剪,将寻斧柯”

而且还有一种说法说古代的地方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社会条条索索一压下,百姓群羊忤逆父母官的意志便是不被统治者们接受甚至要严加惩处的,即使父母官欺压百姓是事实,可还会引起皇帝的担心,怕动摇了统治秩序,比如乾隆就说过:

“小过本不至逮系,但既以司吏,则罪宥宜出朝廷。若因部民伏关乞留,遽为纵遣,是黜陟之柄编氓转得而操之,成何政体?明祖于此俱加以赏赉超擢,不啻导之作奸。倘猾吏民窥见意指,交通惑听,流弊伊于何底?国法吏治不因之俱坏乎?”

在他看来,民众乃至民意也是有可能被操控的,把人往坏了猜度,不管是民声好亦或是民声坏都可能是地方官操弄民意的结果,更遑论还有利用民意攻讦他人,党同伐异的可能,这种逻辑,在统治者们看来,是没有一点错的,更是要加以厉行的。

但很多事情有时候并不全部以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即使皇帝是非神即鬼的强大意志,众皇帝们如何如何防范“民告官”,不管是让地方官

:“昭布森列,自当据实陈诉,静听审理,何至无所控吁”逐级审理,逐级上报也好,还是制订法律也罢,即使正常的申诉途径不通,也不能越级告状,动乱地方局势,一旦走上这条路,轻则不管有理无理,先笞四十板再说,据说这叫杀威棍,重则则是不分首从,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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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乾隆他自己的说法来看,越级告状就是:“此等刁风,甚属可恶”

即使百姓受的予取予再多,地方官再不堪,发现赃官的也是皇帝的识人之明,而不是“一二刁民上京告状的功劳”(乾隆语),众皇帝们怕这是人心思动的先兆,先警示天下再说,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直接不予理睬,有“民告官”的直接擒首恶以儆余凶,掐断涓流,不能开了这一方面的先例。

但百姓的忍耐性再好,总也有一个底线,或者说生命的红线,于是便有了不堪压迫者的愤起反抗,这种事情一件都不会少!尤其是南宋年间,城市化的脚步大大加快,一度出现了现代语境里的小市民,这些小市民第一次自觉地萌发了关于个人权利的意识,加之南宋经济发达,政府对百姓的钳制远没有秦代那样严重,所以就出现了好多起的“民告官”事件,这些事件的性质大多不如其它朝代这样动辄是人命官司,跟今天的性质差不多,都属于经济纠纷,经济冲突乃至一些在今人看来都是小事的小事,并不是其它朝代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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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婢宣淫”,结果“撼落壁土的方回

举例说有个叫方回的官员,一天晚上“与婢宣淫”,结果“撼落壁土”,邻居当然不饶,制造噪音扰乱乡里可还了得,史书说这里的百姓民狃悍猾,于是邻居便:“操盈尺之纸,书平时之愤”,告了方回一状。

亦或是去官方设置的登闻鼓院擂鼓状告官长,连历史评价相当槽糕,政治极不清明的南宋后期,奸臣蔡京想要强拆民业,要把四邻田庐拆掉,进而把土地献给皇亲向氏,结果最后被开封府专管这一方面的法官判蔡京坐罚金二十斤,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令人㤞异的事情还有很多,绝不胜前朝还是后代的龌龌龊龊。

当时的政府不仅不阻拦,相反还积极的为这些告状的百姓创造条件,首先在司法制度中应用了回避制,百姓状告法院A,法院A就要回避,由机关B审理,百姓状告地方机关B,地方机关B就要回避,由中央法院B审理,个人也是如此,而且据人统计,厚养士大夫的宋,民告官的结局也大多是老百姓赢,司法舞弊被控制在了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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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巨著

故而,我们可以总结起来说,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个体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发展现象,就比如说,以前一个人种地的收成只够自己吃,人被种种限制条件拴在地里(如皇权对人的限制,生产力、生产关系对人的限制)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变,农民在粮食生产中的收成不仅够自己吃,还能把多余的粮食卖出去,以换得工业产品,比如扯上一尺花布,做上几身衣服,再买点油盐,火柴,像大地主那样地多,自然资本就多,还可以买地买房子,这中间个人的权利意识就觉醒了,也需要契约来保障交易,这两样东西一出现,先有了

权力意识,这是你的,这是我的,你来抢走我的东西,我就要通过合法的手段拿回来,于是就有了经济纠纷,经济冲突,进而大家就有了斗争意识,有人要侵犯我的权力,我就要对等对待,比如官府强征我的地,不管是通过民告官也好还是协商也罢,我都要把地拿回去,这中间又有了契约精神,因为跟我产生交易乃至纠纷、冲突的不是我所在的小共同体内的熟人,而是更广阔范围内的陌生人。

有了这两个条件,之一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变导致了权力意识的觉醒,我有了可供交易的货物,有了交易的需要,可以界定你我之权力分界,之二,这些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事例有了契约的保障,比如政府制订法律,给人民以约束的权利,于是宋代的民告官便是日益趋多的,换言之,已经有了今天“行政诉讼法”的趋形了,历史学家评论宋代站在近代的门槛上,是现代的拂晓时辰所言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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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中的官员形象


“民告官”是不是一个好现象?

民告官是不是一个好现象?笔者认为要从两方面讲,一方面,民告官其实并不是一个好现象,中国人有一种传统的忠奸观,如刀尔登所言:“古代中国盛行一种“捉坏蛋运动”。就是说不管士绅也好,百姓也罢,思考自己乃至国家的处境时,大多不会把矛头对准皇权体制,国家治理不好,政府内乌烟瘴气,首先要拿几个体制中的坏蛋开刀,认为龙椅上坐着的不管是白痴呆虫也好,流氓恶棍也罢,都是朝中出了奸臣,圣上是受这干贰臣蒙蔽的,全然是忽视了制度,忽视了皇权体制,按儒家的办法就得复古。

那么,民告官代表什么呢,代表的正是言路不顺畅,因为民告官大多不是通过正常途径来申诉的,比如野史中我们常可以听到康熙微服私访记的故事,还有就是老百姓拦轿,求清官大老爷做主的故事,这说明,老百姓正常的权力诉求,在腐朽的官府中是得不到一个正常的反馈的,不然百姓何必要冒着杀头的风险,来皇帝,清官这里求公平、求反馈呢?换言之,大多情况下,民告官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仅靠这种运动式的官民矛盾缓解体制根本不足以达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目标,比如说朱元璋就曾发动老百姓来帮他整顿吏治,在他生前,效果还不错,一待他身后去了之后,老百姓的热情立马就衰减了下来,以至于明朝的吏治坏到了一个骇人听闻的地步,真真是非制度化不然无以凭保全。

古代张扬正义的民告官现象为什么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趋多?

而好处其实也比较多,至少比弊处要多,这里还是一个反馈机制的问题,民告官有什么作用?作用只有一个,那就是化解官与民的矛盾,这样一个制度太重要了,纵然华夏民族的民族性格非常能忍,但也有一个红线,在这样一个红线的标示下,官府的反馈机制必须有良好的反馈,至少要在相当程度上对民众的诉求有一个反馈,充当官与民之间矛盾的泄洪阀形容的就是不错的。

明明在宋代,“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已经有了正向发展的可能,为什么在宋以后的历朝历代中不仅没发展起来,竟然还消失了是什么原因?

那么,这样一种好多于坏,在宋代(南宋)起到大作用,至今还在应用的制度,为什么会在南宋灭亡以后,渐渐式微乃至完全发挥不了制度本身的作用了,笔者认为原因有二。

一是条件所限,如前文所言,“民告官”的正向发展以及日益趋多是有条件的,首先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层面的制度保障,而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经济发展很大的关系,只有生产关系改变了,人们可能才会有权利意识的觉醒,宋亡之后,蒙古统治者使整个社会倒退到了一种奴隶制社会的状态之中,即使这个说法尚过严重,蒙古统治者至少使当时的整个社会有了奴隶制社会的某些特征,经济发展也因战乱从而被重创,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一个以供权利意识觉醒的社会土壤,伴物契约社会也就没有到了明清,这方面的遗毒并未涤荡干净,经济总量虽有增长,可生产关系还是中世纪的,比宋代是有倒退的,这样一个社会环境里,是不可能允许“民告官”的,元代当时的南人连政府权利都没有,更遑论更高一级的“民告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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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牵出的彭家屏案


原因之二,我们看乾隆对“民告官”的态度便可知。

乾隆二十二年,乾隆第二次南巡北返期间,路遇两灾民告状,状告夏邑县令孙默和河南巡抚图勒炳阿等官员串通起来,隐瞒灾情,两天之后,又有一灾民告状,告的也是夏邑县令孙默和河南巡抚图勒炳阿等官员,状告内容和上一次相差不多,乾隆不仅没有完全采信这几路灾民的举内容,还牵出了一场政治大案,最后的结果就是:民告官的民,被交由山东巡抚审办,状告案件已经查实,夏邑县令孙默、河南巡抚图勒炳阿等官员被革职,乾隆为什么要处理受害者呢?随后乾隆在给河南的谕旨中揭露了他这样做的原因:

“……俾晓然于朕惠爱黎元,一体之意,各安本分,静候给赈。至巡抚、知县之罢斥,乃朕遣人密加访察,自为整饬官方起见,初不因彭家屏之奏,亦不因一二刁民之遮道呈诉也。若因此遂增致长刁风,挟制官长,扰及赈务,则是自干罪戾,不能承受国家惠养之恩矣。(《清高宗实录》)”

也就是说乾隆警告老百姓们,不论政治败坏到何种程度,百姓有多不堪忍受,都不能“民告官”,要走正常的途径申诉。粗看没问题,但一细看,百姓告御状就是因为申诉不畅,如果申诉通畅的话,老百姓何必要告“刁状”呢,实际上,以乾隆为代表的统治并非不明白这一点,但他首先要考虑的,并不是人民的权利得到几分伸张,第一位的还是政治秩序能不能得到保障,会不会因此动摇国基,我们知道,中央集权在清发展到了极致,那么依附于大共同体的个人的权利便受到了压缩,限制“民告官”便是必然了。

恰是如此而已,因为这两条内容都缺乏,“民告官”得不到完全保障最后式微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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