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於歡案,趙宇案,再到盛春平,“正當防衛”你不知道這些可不行

從一審被判無期,二審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於歡故意傷害案,到從涉嫌“故意傷害”到正防衛的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趙宇,再到最近2019年3月22日,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正當防衛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先看看正當防衛定義。

從於歡案,趙宇案,再到盛春平,“正當防衛”你不知道這些可不行

【1】正當防衛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總結一下,如果你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制止是有限度的,也就是正當防衛小於或等於不法侵害,簡單理解就是對方準備打你到輕傷,你只能打對方輕傷,不能反擊到打死或者打成重傷。

但是我國對輕傷、重傷的界定本來又是很模糊的。

同時第三款,屬於無限防衛範疇,也就是可以超過限度去進行防衛,但一定是正在進行,如果對方已經放棄或者被你制服,此時你就不能再進行無限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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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當防衛五要素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

一是防衛起因,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不法侵害是指違背法律的侵襲和損害,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一般違法行為;既包括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又包括侵犯財產及其他權利的行為。

二是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這段時期。對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衛,否則即是防衛不適時。

三是防衛對象,即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對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實施防衛行為。在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場合,共同侵害具有整體性,可對每一個共同侵害人進行正當防衛。

四是防衛意圖,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衛認識和意志。

五是防衛限度,尚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就是說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包括客觀條件、主觀條件和限度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是定性條件,確定了正當防衛“正”的性質和前提條件,不符合這些條件的不是正當防衛;限度條件是定量條件,確定了正當防衛“當”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該條件的雖然仍有防衛性質,但不是正當防衛,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行為具有防衛的前提條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沒有合理控制防衛行為的強度,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後果,從而轉化為有害於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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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司法判例總結

2019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盛春平案發時身處封閉的空間,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眾多不法傳銷人員侵害。為逃離現場,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揮刺傳銷人員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盛春平不起訴。

傳銷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傳銷犯罪往往伴隨對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嚴重侵害,杭州市檢察機關在繼續嚴厲打擊傳銷犯罪以及伴隨於傳銷活動中的非法拘禁、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自衛,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依法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填補公權力保護的隙縫,織密織強法律保護網;有利於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擴散;有利於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我們來看盛春平案,盛春平如果單看刑法規定,一定是防衛過當,因為對方並沒有對其進行人身傷害或者能夠達到無限防衛的限度,但是基於營造社會環境,還是屬於正當防衛。

2019年3月1日,檢查機關對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就趙宇見義勇為一案的處理作出糾正,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表示,嚴格依法對趙宇一案進行糾正,有利於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

從以上兩個案例,我們看出“正當防衛”,主要是這個“正”字,只要是符合社會爭氣,司法機關是可以對特殊情況進行特殊處理的。

小編認為一身正氣固然好,但是緊急情況又該怎麼辦呢?大家可以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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