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溝油”熬火鍋底料 四川一火鍋店主被判刑並賠400萬

四川人說:

沒的啥子壞心情是一頓火鍋解決不了的!

用“地溝油”熬火鍋底料 四川一火鍋店主被判刑並賠400萬

可是,使用“地溝油”的火鍋

你還能笑著吃下去嗎?

用“地溝油”熬火鍋底料 四川一火鍋店主被判刑並賠400萬

4月22日下午

針對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

使用廢棄油脂(俗稱“地溝油”)熬製火鍋底料

並銷售給廣大消費者的行為

犍為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

“網紅”火鍋店

竟回收“地溝油”

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開業以來,生意興隆,食客盈門,成為人氣爆棚的“網紅”火鍋店。然而,為了攫取爆利,業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後的“地溝油”,加工後銷售給客人食用。

2019年1月,該店被市場監管部門查獲,當場搗毀製作“地溝油”的窩點,現場收繳大量含“地溝油”的火鍋底料,涉嫌嚴重違法犯罪。

經審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該店生產、銷售含有“地溝油”鍋底總計

14142 鍋 ,銷售金額為447824 元超過萬人 的消費者食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廢棄油脂加料熬製火鍋底油銷售給顧客食用,生產銷售時間長、數量大,生產銷售金額達46.2542萬元 ,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李某乙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應當對被告人宣告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扣押在案的違禁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沒收。

此外,雷某在經營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期間,指使他人在清油紅鍋,清油鴛鴦鍋火鍋中添加廢棄油脂予以銷售,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持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銷售金額十倍賠償金4478240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用“地溝油”熬火鍋底料 四川一火鍋店主被判刑並賠400萬

庭審現場

判決結果

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 刑三 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四、扣押在案違禁品,予以沒收;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甲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被告人李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六、被告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的經營者雷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

七、被告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的經營者雷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賠償金4478240元,上繳國庫

用“地溝油”熬火鍋底料 四川一火鍋店主被判刑並賠400萬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款 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受當前疫情影響,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在看守所通過法院遠程審理系統在線接受審判,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受審。該案是樂山市首例“地溝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用“地溝油”熬火鍋底料 四川一火鍋店主被判刑並賠400萬

來源:犍為法院等

來源:樂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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