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補償竟然是10年前的,這合理嗎?

很多人諮詢小編“徵收方拿十年前的徵收標準來徵收我的房屋,這也太不合理了吧,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今天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為什麼十年前的徵收標準來徵收房屋不合理,如果維權就不難了!眾所周知,不動產的地上附著物、商品的儲蓄數量、租賃權等都是可以變動的。而城市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往往需要一定時間,有時延期幾年也是常見現象。在這一過程中,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可能會有巨大變動,從而會對被徵收當事人的利益取得產生影響。那我們房屋的價值以那個時間點進行確定呢?真的是徵收方說什麼標準就是什麼標準嗎?

對於以上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房屋被徵收,補償竟然是10年前的,這合理嗎?

所謂“評估時點”,具體是指運用比較法評估房地產價格時,由於交易價格的成交時期不同,這就需要把這些交易價格的成交日期修正在某個統一的時間上,而這個統一的時間即是估價時點。看上去有點難以理解,簡單點說,也就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房屋評估將運用估價時點規制,對所評估的房屋統一確定時間,使所評估的被徵收房屋的價格能夠作為判定評估對象價格的依據。

實際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是對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將“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修改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這一變動考慮了漫長拆遷過程中房屋市場價的變動對於當事人您的利益影響,從而使估價賠償更具人性化考慮。

房屋被徵收,補償竟然是10年前的,這合理嗎?

此外,一些地方也考慮到估價時點確定後交易價格變動較大的情況,作出了特殊的規定。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估價時點,為徵收機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同時,徵收決定公共發佈後,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變動較大的,出具評估報告時應作出價格指數調整。

總之,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徵收房屋的評估時間為徵收機關發佈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您需要牢記此估價時點,在徵收機關不遵守此時間點時,能夠及時予以提醒、告知,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取得應有的補償款。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私信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