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科:社會組織印章管理的十個法律問題

社會組織印章對社會組織來說非常的重要。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合作、簽訂協議、年檢年報、財務稅收、銀行業務等活動時,在相關法律文書上加蓋印章,即代表社會組織對該法律關係的認可,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那麼社會組織在印章管理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要注意什麼樣的法律風險呢?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總結梳理出社會組織印章管理的十個法律問題。

何國科:社會組織印章管理的十個法律問題

社會組織印章管理的十個法律問題

社會組織印章分哪幾種?

社會組織印章包括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一) 公章:即代表社會組織,用於對社會組織業務活動的各個方面。

(二) 財務專用章:在社會組織出具票據,支票等加蓋。

(三) 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簽訂合同時使用。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社會組織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五) 發票專用章:在社會組織開具發票時加蓋。

(六)鋼印:鋼印是鑑別證明,文書和文件真偽的重要印鑑。類似實習證明、培訓證書等可以蓋鋼印。

(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印章:社會組織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使用。

說明: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不再出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

刻制印章需要什麼程序和手續?

通常來說,社會組織需要拿著刻章申請、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複印件、遺失聲明(印章遺失補刻的話)、印章樣式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刻章的介紹信,社會組織拿著介紹信去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刻章。

更多詳細可以參考民政部官網的要求:

http://mjzx.mca.gov.cn/article/bszn/djfw/201303/20130300436418.shtml

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如果社會組織發生印章被盜、搶以及丟失的情況,社會組織可以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做如下處理: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定代表人帶身份證原件、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也可委託第三人辦理)

其次,要讓公眾知曉機構被盜、搶或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有關材料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

再次,攜帶作廢的聲明以及相關材料,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刻章。

最後,拿著介紹信去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刻制新章。

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另外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不能僅僅使用公章,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必須簽字並蓋章。因為法定代表人以社會組織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社會組織,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備註:《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社會組織通過郵件簽訂合同是否可以?

可以,社會組織通過郵件等方式也可以簽訂合同,但在郵件簽訂合同之前簽訂確認書,比如基金會和第三方合作的時候,在合同當中約定:“補充協議、合同附件等,雙方可以通過指定郵箱發送確認,對方收悉時生效”

備註:《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籤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社會組織作為獨立的非營利法人,社會組織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社會組織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社會組織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社會組織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社會組織來承擔責任。

社會組織自願將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社會組織授權他人使用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社會組織承擔。因此,社會組織應當慎用印章和授權。

印章持有人違反單位制度使用印章,其法律責任誰來承擔?

依然是社會組織來承擔,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於管理制度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制度,合同也有效,其法律責任依然由社會組織承擔。但是,使用人違反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損害社會組織利益的,需要對社會組織承擔責任。

社會組織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後沒有下發正式啟用文件,沒有明確印章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

(二)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隨便找一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三)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四)沒有統一的印章使用臺賬,採用一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後,領導審批用印的籤批單,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一的用印臺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五)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佈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六)為了便於工作開展,給第三方或者代表機構、開具授權書,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社會組織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七)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社會組織帶來法律責任。

(九)以前社會組織有分支機構印章的時候,分支機構被撤銷和關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燬這些分支機構的印章,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

(十)社會組織印章保管人把持印章,導致社會組織陷入僵局,社會組織決策機構應當儘快向公安機關以及登記管理機構報案、投訴處理。

社會組織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做好日常保管和使用,同時做到:

(一)社會組織印章採取分級保管的制度,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並保管。

(二)印章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並在其崗位職責中予以明確。

(三)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明確保管人責任。

(四)印章如遺失,印章保管人應及時向社會組織負責人報告;

(五)必須嚴格依照制度使用印章,未經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六)在使用中,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

(七)檢查印章使用是否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

(八)在印章使用中違反規定,給社會組織造成損失的,由社會組織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作者 | 何國科

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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