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案件中監測報告是隻什麼鳥(以水汙染為例)


辦案律師/作者: 董建明 來源:金牙大狀律師網 日期 : 2019-04-04

董建明: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經濟犯罪、汙染環境罪案件辯護律師

辦理汙染環境罪案件中,在案件材料裡都會看到有關部門的監測報告,它如影隨形,擺脫不掉。他到底在汙染環境罪案件中扮演什麼角色,聽聽辦理汙染環境罪案件律師給你說道說道。

汙染環境罪案件中監測報告是隻什麼鳥(以水汙染為例)

汙染環境罪案件專業性強,涉及到物理、化學、生物等專業知識。監測報告在汙染環境罪案件中的地位相當於定海神針,汙染環境罪必須達到嚴重汙染環境標準才構成,監測報告裡的技術參數必須達到嚴重汙染環境標準才達到環保部門移送公安立案條件,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嚴重汙染環境情形有18類之多。

看看監測報告是怎樣產生的吧

一,要找到外環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第37條(二)“外環境”,是指汙染物排入的自然環境。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為外環境。

1.排汙單位停產或沒有排汙,但有依法取得的證據證明其有持續或間歇排汙,而且無可處理相應汙染因子的措施的,經核實生產工藝後,其產汙環節之後的廢水收集池(槽、罐、溝)內。

2.發現暗管,雖無當場排汙,但在外環境有確認由該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痕跡,此暗管連通的廢水收集池(槽、罐、溝)內。

3.排汙單位連通外環境的雨水溝(井、渠)中任何一處。

4.對排放含第一類汙染物的廢水,其產生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對含第一類汙染物的廢水採樣的,廢水總排放口或查實由該企業排入其他外環境處。

只有將汚染物排入外環境才對環境造成汙染,環保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環境汙染行為經過檢測,達到嚴重汙染環境標準,才能向公安機關移送立案,監測報告是汙染環境罪立案的必要條件。

二,要由有資質的工作人員在外環境中取樣,取樣具體的點位根據《汙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汙染物分為第一類汙染物和第二類汙染物。再根據《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第一類汙染物採樣點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汙染物設施的排口;而第二類汙染物採樣點則一律設在排汙單位的外排口。找到取樣點後,根據《水質採樣技術指導》規定,採樣位置應當在採樣斷面的中心。在水深大於1米的時候,應在表層下1/4深度處採樣;在水深小於或者等於1米的時候,在水深的1/2處採樣,不可攪動底物沉澱物。

監測報告從準備,採樣,監測都有嚴格的程序要求,辯護律師對他怎麼重視都不為過。

調侃一句,汙染環境罪案件中的監測報告對當事人來說不是隻吉祥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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