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惠說法」傳統武術與著作權:20年維權路,因何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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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曉文

「綺惠說法」傳統武術與著作權:20年維權路,因何未成功?

又是一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值此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之際,不由得想起最近發生在身邊的一件事。

「綺惠說法」傳統武術與著作權:20年維權路,因何未成功?

幾天前,我接待了一位70多歲的老人,她執著捍衛自己人格和尊嚴的精神令我萬分欽佩,但20多年坎坷維權路又令我唏噓不已。這位老人作為峨嵋三十六閉手傳統武術的整編者,付出了莫大的心血,對該套拳法的風格特點、運動方法、基礎練習、組合練習、動作名稱及口訣、動作解析等都從圖文兩方面做出了精準的描述,創作完成了書稿。1985年把書稿交某出版社出版,但囿於當時條件,並沒有簽訂出版合同,1986年出版社首次出版並支付了報酬。此後該出版社在未經老人許可並同意的情況下,多次重印、再版。其中,1992年重印時更換了圖書所在叢書套系、改變了封面、減少了扉頁,對圖書中人物線條不清楚的地方做了技術性修補和調整,並且註明該次重印系1992年第一版。

老人早在1998年就發現該出版社未經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多次重印,有很多書店都在銷售。她於是在重慶和出版社打起了著作權侵權官司,這個案件先是經歷了兩次審理,又經再審,2001年8月終於等來了重慶高院的判決:出版社侵權成立,應停止侵權並支付相應稿酬。按理說,老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事情本該就此畫上句號,然而,事情才剛開始。

判決生效後,出版社並未停止發行侵權圖書、繼續售賣,同時老人也細心地發現1992年版與前述1986年版的很多不同。老人於是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繼續走在維權的路上,但此後多地、不同級別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都以幾乎同樣的理由認為,老人此後的維權行為屬於“重複起訴”,要麼不予受理、要麼被駁回,一直持續到今天試圖採取跨域立案而不能……

「綺惠說法」傳統武術與著作權:20年維權路,因何未成功?

​我個人認為,1992年版本與1986年版本的變化並不構成一個新的演繹作品或者彙編作品,出版社調整封面等技術性修正也並沒有形成對其作品內容、觀點等的歪曲、篡改,沒有侵犯到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雖然形式上是兩個不同“版本”的圖書,但作者著作權對應的作品其實是同一個,何況圖書的出版者還有其專有版式設計權。老人若一直糾結於此,莫不如利用自身優勢、再創作一部新作品,哪怕是另外找一家出版單位、發行電子版本的拳譜也可。

這個事例也引發了我對傳統武術如何從知識產權角度進行保護的幾點淺顯的思考:

首先,可以從非物質文化遺產角度對傳統武術整體、傳承等內容進行保護;

其次,從著作權法角度來看,武術並未像舞蹈或者雜技那樣成為可單獨保護的一類作品,但有關相應武術動作基礎上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作品等完全可以獲得保護,其演繹作品、彙編作品以及相應的傳播者的權利也完全可以獲得保護;

最後,有關的著名武術名稱、地名、人名,如少林寺、陳式太極拳等可在商標法範圍內獲得一定的保護。

綜上,這位可敬老人的維權意識和行為十分令人佩服,但後面維權的具體方法和策略並沒有找對,有關的機關單位、出版社也應對傳統武術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多一點說明和解釋、多一點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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