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無遺囑情況下,將房產過戶另一方名下,為什麼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簽字?

柳燕芸


我來講我知道的:房子在女方名下,男方去世了,男方的父母還在世,那這房子就有男方父母的份,雖然房產證是女方的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財產,(房子的一半是女方的,另外一半是有女方,夫妻雙方的孩子和男方的父母共同繼承),如果這房子在男方去世父母還在時沒分。男方父母在男方去世後也去世了,也沒留下遺書,那麼男方的兄弟姐妹們都有的分,另外方子在女方名下,如果要是買賣或辦過戶到子女名下,男方的這些親戚按順序也要簽字,負則辦不了。這是我所知道的。


麗萍1858


依我之見一一

這是房產管理部門的合理合法要求。

既然夫妻一方去世,無遺囑的情況下,在世的未亡人慾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過戶在個人名下(全部繼承權),為什麼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簽名”呢?

根本原因還是房管部門為了確定該房產未亡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唯一性丶排他性",為在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順利將該遺產房全權過戶登記在該法定第一順序繼人名下,依法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

一,根本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所留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同時,該法還規定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有第一繼承順序的,排斥第二繼承。也就是說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那怕只有一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

那麼,我們來看看本案例,“夫妻一方去世,沒有遺囑”,這就意味著本案例的遺產繼承依法必須按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辦理,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

二,既然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夫或妻一方還健在,在法律規定排斥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分割房產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讓兄弟姐妹來簽字”呢?

依我之見:這應該是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該遺產房過戶登記的法律丶政策要求。

要求該房產唯一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

1,“兄弟姐妹簽名”要證明該房產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的共同財產,與兄弟姐妹無關;

2,“兄弟姐妹簽名”要證明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死者一方的父母己雙亡,且該夫妻二人無子或子女己亡,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未亡人一人;

而就本案例而言,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上述遺產房的產權過戶登記時,欲按未亡人的要求將戶主過戶到未亡人的名下,依法就必須讓未亡的夫或妻提供其“兄弟姐妹簽名”的證據證明。否則,一旦今後“兄弟姐妹”對該房產過戶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房產管理局將會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所以,一定要理解房產管理部門要求唯一的繼承人提供“兄弟姐妹簽名”的合理合法的要求。


唐先明75443043


剛好本人近期遇到了遺產繼續的問題,去過公證處,所以就說說了解到的吧。

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那麼只能按照續承循序來繼承異常。

正常情況下子女是第一繼承人,所以只要有子女的情況下,夫妻任一方去世名下的異常都會由第一繼承人續承。

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理論上並不會出現題主的問題,因為現在夫妻只是單方面去世,繼續權還是在另一方,所以這個時候去公證處公證,拿到公證結果之後去房管所過戶,就是說由共同財產變為單方財產,那麼這樣就可以直接出售了,當然這個時候還需要公證一次才能過戶。

但現在的問題在於題主應該沒有做到自己過戶再出售的步驟,直接想過戶,那麼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自己先去公證處公證財產歸於自己名下的操作(如果房產是結婚之後共同財產,但登記的名字是在世的人就需要這步,不需要過戶,但如果是過世的人,就需要拿到公證證明後去房管局過戶)。

但如果沒有過戶而想著馬上出售,這就等在世的夫妻中的一人沒有真正繼續對方的財產,那麼還需要其他第一繼承人在公證處簽字放棄繼承,同樣道理,在世的第二,第三繼承人一樣要去公證處做放棄繼承的簽名。


這樣就是為什麼像題主所說的要這麼多人一起操作簽名放棄繼承的公證,同樣道理,這樣的問題就是為了省一筆公證的錢及房產過戶至夫妻在世一人名下的錢,而直接過戶到其他買家身上。


所以題主如果覺得不公平的話,覺得買樓的時候沒有幫忙,現在大家又要來分錢,來簽名,感覺完全與其他人無關,但又得到利益,那麼就只能一步一步操作,給多一次公證費用及過戶費。這是正常過戶到與繼續人無關的人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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