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簽完後徵收方“賴賬”,不給補償不安置,怎麼辦?

想必廣大被徵收人都應該見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的人滿意之後簽字等待補償款的發放,或者等著住進安置房中;有的人則因不滿補償標準遲遲拒絕簽字。一旦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後,這份協議就立即生效,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但前些日子,浙江台州的一位朋友通過微信照片的方式向萬典律師發來一份協議,是其與徵收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事情是這樣的:2017年因為修高速公路,這位朋友家的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雙方最終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建築面積132平米;另約定在過渡期內支付過渡費,約定於2019年5月交房。結果到現在為止,都過了快一年了,當事人還是沒有住進自己的安置房內,問萬典律師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那麼面對以上這種協議簽訂後拆遷方的“賴賬”行為,被徵收人該如何維權,才能拿到屬於自己的補償和房屋呢?

協議簽完後徵收方“賴賬”,不給補償不安置,怎麼辦?

萬典律師認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協議簽完後徵收方“賴賬”,不給補償不安置,怎麼辦?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如果拆遷方不履行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可直接拿著協議原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或是支付違約金來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因拆遷方的種種藉口將協議原件全部帶走,而自己手中只有一份複印件,甚至有的被徵收人手中連複印件都沒有,這種情況想要通過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就非常困難了。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都是拆遷方的套路或是一種手段,如果被拆遷人只拿複印件或者連複印件都沒有就去法律起訴,那麼法院基本是不受理的,即便是法律受理了,也有可能會因證據的證明力較弱,導致法院不予採信。

拆遷方拿走補償協議,會不會在上面隨便寫補償數額,補償期限以及安置房的面積等相關重要性內容,被徵收人是無從得知的,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想明白,要想拿到合理的補償,手裡必須要有原件,在自己無能為力的情況下,可以諮詢律師及時介入到案件中,從而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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