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替壞了說話?

某日,與一友人聊天。他知道我一直只做刑事案件,我們常常會就刑事辯護的一些問題產生爭論。這次他問我,他有一個不明白的地方,為什麼還要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為一個殺人惡魔辯護?他的言外之意是,你再怎麼努力辯護,結果最終也是要判死刑的,你是白費力氣。這是一個非常功利的問題,代表很多人的想法。

我沒有直接回應他,先問了他一個問題。

如果你是一位醫生,當有一位病人送到你的面前,你發現這個人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地痞流氓,坑蒙拐騙、欺行霸市,無惡不做,可你是唯一一個能夠救他的人,你會救他嗎?如果你答會,為什麼你知道他是壞人,還救他呢?

對於醫生來說,無論躺在你面前的人是聖人還是惡魔,無論身份高貴還是卑賤,無論富裕還是貧窮,你面對的就是一個病人,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你能做的只能是想盡一切辦法救他。

和醫生一樣,面對眼前的當事人,唯一要判斷的是,有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事是他乾的。而不論他是好人還是壞人。德肖維茨說,我們為死刑犯辯護,並不代表我們同情這些殺人犯、如果說一個殺人犯應該判處死刑,那麼也必須經過合法、公正的程序來剝奪他的生命。我們之所以不能考慮個人品性,因為人性太複雜,一個人的品性高低,沒人能夠在短時間內做出準確的判斷。

這些被追訴的人(特別是被判處死刑的人),與外界隔絕了好多年,唯一能見到的就是他的律師,律師給予他們安撫,給予他溫暖的援助,讓他們覺得有人在乎他,關心他,最後被執行死刑時,如果能夠讓這個被拋棄的人在離世的瞬間感受到被愛,最後還說聲謝謝,沒有比這個更高貴的事情。

在刑事訴訟中,有一個三角結構,檢察官代表國家提取公訴,律師提供辯護,法官居中裁判。在這樣一套運轉精密的規則體系中,律師、檢察官、法官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理解和掌握這套規則,而當事人沒有。因此,如果沒有律師代理,就算被告人完全無辜,也有被定罪的危險,因為他不瞭解刑事證據規則,無法判斷指控的成立與否,也不懂得如何為自己作無罪辯護。

一個刑事案件,如果沒有律師的幫助,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任何人都不過是螻蟻。律師為壞人辯護只是一個表象,律師的職責,是防止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錯誤,防止司法機關陷入司法擅斷,防止無辜的人被定罪,讓有罪的人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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