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2180 證券簡稱:納思達 公告編號:2020-03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3、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參與度,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全部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數)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二、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2、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珠海市香洲區珠海大道3883號01棟7樓公司會議室

4、召集人: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兼總經理 嚴偉先生

6、股權登記日: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1人,代表股份數為561,802,523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2.8333%。截至2020年4月16日,本公司共有股東人數42,287名,其中機構股東人數1,530名,個人股東人數40,757名。

2、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4人,代表股份數為522,711,25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49.1570%。

3、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身份已經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7人,代表公司股份數為39,091,272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3.6762%。

4、中小投資者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9人,代表公司股份數為39,718,063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3.7352%。

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股東代表及股東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數為626,79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589%;

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股東代表及股東代理人共計7人,代表公司股份數為39,091,272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3.6762%。

5、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的議案及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全資子公司為全資孫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560,932,54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451%;反對869,983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4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表決結果:同意38,848,08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8096%;反對869,983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1904%;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2、審議通過了《關於減少註冊資本、增加經營範圍及修訂相關條

款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561,789,823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77%;反對12,7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23%;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東表決結果:同意39,705,363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680%;反對12,7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2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議案已獲現場與網絡投票的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張雅利、楊穎

3、結論意見:基於上述事實,本所及經辦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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